特殊考生加分政策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持团级以上部队政治处证明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持团级以上部队政治处证明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持团级以上部队政治处证明按照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4.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持因公牺牲证明书或残疾证,报考普通高中加10分。 5.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持独生子女证或县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报考普通高中加10分。符合条件的考生,本人申请,并填写加分申请表,学校签字盖章,村(居)委会(单位)审核盖章后,于4月下旬以前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加分申请表到乡镇计生办审核;县直部门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材料到平邑街道计生办审核。各镇计生办核实验证后加盖公章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定,教体局依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定的结果进行加分。 6.华侨归侨和港澳台胞子女、少数民族子女,持侨办、台办或公安部门证明报考普通高中加5分。 注:第1-3条加分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子女。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特殊考生在报名时,必须将有关证件交给毕业学校认真审核,填写《特殊考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将原件和复印件和《特殊考生登记表》报县教体局。凡报名时没有申报或逾期不报的,一律不享受加分政策。 考生若同时具备几项加分条件,选其最高项,不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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