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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教育局2014丽水中考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来源:青田县教育局 2014-4-5 10:27:37

 

    五、招生优惠

(一)本市高中段录取优惠政策:

根据《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将遵循从严从紧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学生给予适当加分录取的优惠,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最多享受下列一项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1.优惠对象、类别和时限

优惠对象:参加2014年丽水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

优惠类别:政策类、科技类、体育类和艺术类。

时限要求:科技类、体育类和艺术类获得加分项目时限均限定为初中阶段,且为考生亲历现场赛事所获奖项。

2.优惠条件和分值

1)政策类

①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省籍考生,降5分录取(凭外侨办、台办证明)。

②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录取(凭宗教事务局证明)。经县政府同意,为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初升高比例,2014年在我县重点普通高中的录取中,确保录取率不低于前三年的平均水平。

③在初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考生,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④革命烈士子女(凭民政局证明),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⑤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参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凭丽水军分区证明)。

⑥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参照《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5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20123号)执行(凭市委人才办证明)。

2)科技类

指考生参加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不含科幻绘画)或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所获得的奖项,且加分仅限于第一作者。

①获得省级三等奖的考生,加5分。

②获得省级二等奖的考生,加8分。

③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加10分。

说明:上述第①、②、③加分项,自2016年起分别调整为加3分、5分、8分。

3)体育类

①下列考生,加3分:

参加市教育局、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全市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三大联赛(乒乓球、篮球、足球)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考生。

②下列考生,加10分:

I)参加纳入浙江省学生(青年)体育竞赛计划的项目竞赛(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举办,具体项目见相关文件),获个人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队员。

II)获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说明:上述第(I)加分项,自2016年起调整为加8分。

③下列考生,加15分:

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指由世界及国际体育比赛组织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

说明:此加分项,自2016年起调整为加10分。

体育类申请集体项目加分的考生必须是该项目的主力队员,以体育竞赛秩序册名单为准。

4)艺术类

①下列考生,加3分:

参加由市教育局举办的绿谷之春绿谷之秋艺术赛事市级现场比赛一等奖获得者(美术类和音乐类;其中,音乐类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

②下列考生,加5分: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获得者。

③下列考生,加8分:

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节展演三等奖获得者(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

参加省中小学生艺术节展演二等奖获得者(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

参加省中小学生艺术节美术类现场赛二等奖获得者。

④下列考生,加10分:

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节展演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

参加省中小学生艺术节展演一等奖获得者(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

参加省中小学生艺术节美术类现场赛一等奖获得者。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获得者。

说明: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B级证书获得者,自2016年起不再加分。

(二)本县高中段录取优惠政策:

本县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子女(凭证)优惠6分。

符合优惠条件的考生须填写相关优惠加分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所有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均要在初中学校集中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县教育考试中心,由县教育考试中心在县教育网上集中公示。县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办理时间截止到520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无问题的考生方可获得优惠加分。

    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本县高中段录取中可以分别享受市、县级其中最高分一项。

    六、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择校生、特长生五个类别申报招生计划。

2. 为切实加强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建设,支持普通高中立足自身资源优势,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多样化特色办学,决定进一步开展优质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自主招生具体报名和录取办法由县教育局另行发文。

3.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县、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当地招生,如要进行跨县(县、区)域招生的,必须进行招生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需跨设区县招生的,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4.继续实行音体美特长生等招生制度。

5.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分配生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的50%以上。在招生前由县教育局制定分配生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在初中学校具有连续两年以上学籍的应届毕业学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教育局划定。鼓励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扩大分配生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对农村初中学生可实行适当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县教育局确定。

6.县内择校生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并以学校为计算单位。三限生招生比例控制在计划内公费生数的10%以内。

7.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统筹协助,确保普职招生大体相当。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专业结构调整工作方案、专业课师资、实训条件等因素申报招生计划。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跨区域招生,鼓励初中毕业跨区域就读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3+2五年制、五年一贯制和跨区域招生的具体方案另行发文。

8.为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层次,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按保育员方向培养,继续保留四年制学前教育专业。3+2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在学业考试后,单独提前进行。

9.已被青田中学自主招生的学生可不参加初中学业考试。其余学生,均须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未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将不能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

10. 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县招生考试中心备存。

1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12.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各普通高中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考生将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

13.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14.有招收特长生计划的学校,应制定测试方案,报教育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测试应在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教育局;再根据入围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的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15.经批准可以跨县招生的学校必须经县教育局和生源所在县(市)教育局共同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核后才可组织招生,否则不能取得学籍。

    七、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录入及审核工作

1.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计划外招生。市教育局按下达的2014年高中招生计划设定各校新生学籍数量,计划外招生不能取得学籍。

2.普通高中招生分预录取和退录补录两个阶段完成。在6月底前各学校上报新生录取库,完成招生预录取工作,7月底前完成退录补录工作,高一新生学籍库随即锁定,于815前完成新生学籍迁移工作。

3.规范学籍变更管理。一般普通高中不得向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必须经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电子学籍方可进行变更。依照志愿录取的本地普通高中新生,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将学籍转到外地。

4.对违反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未经就读地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同意,没有填报本地普通高中志愿而擅自到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变更手续,不得转接学籍。

    八、其它配套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与考评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优惠加分名单、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要求、考试费用、高中招生办法(含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贫困学生的补助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中考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诚信制度

建立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级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参加施考、监考、阅卷、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明确各项目测评和综合评语撰写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统一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能力,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机制

纪检、督导等部门应对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制定相应制度,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县教育局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规范。对严重违反招生规定,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考评制度

各学校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建立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工作考核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学籍管理、实验教学与测试情况将列入学校年度考核。

    九、附则

    本《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青田县教育局

20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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