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与录取
1.招生学校要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程序、范围、综合成绩折算方法等内容,在招生录取方案中详细明列,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考生综合成绩根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即中考成绩)、专业素质测试成绩,按一定权重合成。其中,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
考生综合成绩合成公式如下:
中考总分
考生综合成绩= ×考生专业素质测试得分×(1-α)+ 考生中考成绩×α
专业素质测试总分
注:α为中考成绩所占百分比
2.特长生招生考试由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专业素质测试两项组成。考生须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相关专业素质测试(各学校的专业素质测试须在5月14—15日完成)。测试结束后,招生学校要对外公布所有考生专业测试成绩和特长相关综合素质类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2016年宁波市普通高中特长生专业素质测试成绩汇总表》(附件2)于5月25日前报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和跨区招生的县(市)区属普通高中将汇总表报市教育考试院)。直属学校和跨区招生学校的测试方案于4月29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直属学校和跨区招生学校的特长生专业素质测试工作进行监督。
3.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统一纳入中招录取,优先在零批次录取。特长生根据专业素质测试成绩,自主选择1所学校填报志愿,在招生计划内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进行录取。当录取中出现同分现象时,以专业素质测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专业素质测试成绩相同,则按高中段招生同分录取规则执行。
其中,跨区招生的学校需将拟录取的跨区特长生名单(见附件3)交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批,经中招办同意,由招生学校凭市教育局中招办的函,直接与生源地教育局中招办联系,办理录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