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加分。 (1)烈士子女加20分[由县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汇总报县(市、区)招生办公示]; (2)因公牺牲人员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5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汇总报县(市、区)招生办公示]; (3)州级及其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5分[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学校公示]; (4)“少数民族学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户籍,并公示); (5)“华侨、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加5分[由县(市、区)侨办出具证明并汇总报县(市、区)招生办公示]; (6)居住农村连续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女孩和二女结扎户女孩,加5分[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学校公示]。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照顾,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不得累计加分。 享受加分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由有关部门出具真实的证明材料(文件)或出示颁发的证书、奖状。 9、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州范围内招生,不得作违规招生宣传,不得采取经济手段招生,不得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10、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综合文科、地理、生物(合卷)、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应在B等以上。一般高中招生以上三个学科成绩应在C等以上。 11、经州教育局批准,优质普通高中可以自主招收部分保送生和特长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保送生和特长生的招生名额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以内,其它优质普通高中招收保送生和特长生的招生名额控制在招生计划的5%以内。 12、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黔教基发〔2011〕8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黔教基发[2011]335号)精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再面向全省招生(民族班、宏志班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除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其所在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招生指标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50%,以后逐年增加。 13、经年审合格或经审批同意新办的各民办高中具有招收高一新生资格,其名单(附后)并在中国·金州黔西南网上公布。 14、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按注册入学录取,各县(市、区)按州下发的招生计划组织生源,务必完成招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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