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教育局芜湖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芜湖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1]38号)和《芜湖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芜政办[2011]6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顺利完成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目标,切实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现将《芜湖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物价局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快芜湖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让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和《芜湖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予以资金补贴或补偿、人员和政策支持的,具备办园资质、收费较低、质量稳定、面向公众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二、申报资格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
1、各县区取得办园许可证、至申请时开园达一年的年度年检合格的民办幼儿园。
2、办学批文和办学八种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卫生合格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证照齐全、有效。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有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
3、幼儿园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有两个以上独立、畅通、安全的出入口;房舍建筑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坚固安全无危房,科学规范适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
房屋、设备等有安全防护设施,各班所有的设施、物品及布置符合安全要求;教育活动场所、设备、材料、教玩具均能确保安全,无安全隐患;消防设施、设备配备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校车及司乘人员符合相关部门规定。
4、幼儿园需大、中、小班设置齐全。大班班额不得超过35人,中班不得超过30人,小班不得超过25人。
5、幼儿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教师职称。全日制幼儿园应实行“两教一保”,寄宿制幼儿园实行“两教两保”;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五险”(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执行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有培养、培训规划、奖励措施和原始记录,培训工作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县、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每学期定期对全体教职工开展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7、贯彻《规程》、《纲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无“小学化”现象(识字、拼音、外语、计算等教学及布置书面作业、测验等违背《纲要》精神的行为);教育内容和方法无严重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无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8、按照国家以及本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税务发票,票据填写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三、申报程序
要求申报的幼儿园向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在幼儿园显著位置悬挂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志,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县区审核批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暂定为一年,一年后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审核认定。
四、资金管理
1、各县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并核定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
2、市、县区补助资金必须主要用于幼儿园园所建设、设备添置、教职工培训等,同时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适当降低原有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3、财政部门将给予各县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定的补助。
五、收费管理
各县区应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相当或略高于本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高出部分原则上控制在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5%限额内,且须低于同类型、同等级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许可及公示制度。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备案,并认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审核和相关补助工作,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财务管理混乱、乱收费、弄虚作假及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芜湖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