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奖励性加分实施细则(修订)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特长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客观类加分
1.烈士子女(凭民政局证明和烈士证原件),加20分。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民政局证明),加20分。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凭公安局和民政局证明),加20分。
4.户籍在我州,父母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和实行绝育措施的两女户家庭考生,加10分。
二、主观类加分
(一)综合类
1.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
2.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5分。
3.县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3分。
(二)科技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
1.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获省级个人或团体(团体项目只加排序前三位的学生,下同)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加10、5、3分。
2.湘西州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获州级个人或团体一、二等奖的学生,分别加5、3分。
3.县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获县市级个人或团体一等奖的学生,加3分。
(三)体育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
1.获省级运动会前四名的学生(团体项目只加主力队员,下同),分别加10、8、5、3分。
2.获州级运动会前二名的学生,分别加5、3分。
3.获县市级运动会第一名的学生,加3分。
(四)艺术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
1.获州级“三独”比赛一、二等奖的学生,分别加5、3分。
2.获县市级“三独”比赛一等奖的学生,加3分。
三、加分申报办法
1.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所在地县市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股提供有关证明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县市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股对原件进行验证、审核,填写《2016年湘西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奖励性加分统计表》(附件5),输机后于5月30日前报州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性加分条件的,同项目取最高等级奖励分值计入,不同项目分值可以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3.享受奖励性加分的学生名单、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应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师生监督。各县市、学校应设立举报电话,对不符合加分条件、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加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4.本细则解释权属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