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关于高中阶段招生军人子女优待政策的相关规定,为了做好军人子女在高中阶段招生中的优待工作,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同时确保高中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教育局与西安警备区政治部共同对全市参加2013年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315名军人子女考生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目前审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结果在西安招生考试网上公示。若有疑问或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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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警备区政治部 8472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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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考试中心 87806801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警备区政治部
2013年7月12
2013年西安中招军人子女优待政策细则
优待对象:在我市参加2013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西安户籍考生(包括应届生和社会考生),其父亲(或母亲)为西安驻军部队或西安籍现役军人。
1. 此优待政策着重向驻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官兵,以及长期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和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子女倾斜,包括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子女。
2. 战功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到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理突发性暴力行动时所记功。本细则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3. 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4. 飞行、航天、涉核、消防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人员是指:
(1)从事核武器、核潜艇操作和核研究并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专职人员;
(2)从事801化合物、生物毒剂和中毒以上化学毒物并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专职人员;
(3)从事航天(空)飞行、航空机务保障(指空中保障)并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专职人员;
(4)在消防一线工作,为全勤指挥人员处于战备值班状态并享受特殊津贴的专职人员。
5.非西安籍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考生虽不符合市教发【2013】201号文件精神,但考虑到边疆、高原军人子女教育成长尤为不易的实际,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子女的关怀,经研究决定给予适当的优待。
6.军人子女有其他优待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以上人员需有本单位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附有相应的岗位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处,将取消优待政策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本细则有关内容参考国人部发(2006)61号、解放军总后后财(2009)1110号、后财(2009)1111号、后财(2009)1161号、陕教政办【2013】7号、《刑法》451条、陕财办政【2012】92号、公通字【2009】22号
西安警备区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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