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和政策
2015年招生录取工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招生计划(包括兵团的5%),由各办班城市分别向各自的对口地(州、市)招生。
(一)在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学生占90%,汉族学生占10%。在招生总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90%。
(二)对南疆的喀什、阿克苏、和田、克州四地州的汉族考生给予照顾,必要时可超出10%的比例。四地州的汉族考生录取时不分城乡,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
(三)各办班城市在预录时,严格按生源地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并执行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最新人口统计数据为准)。
(四)对少数民族自治县(乡)的自治民族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按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招生时要给予适当照顾。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民族的录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州少数民族总计划的15%。
(五)各办班城市在分解各民族招生计划时,若13个世居民族中某一民族在本地州无分配计划,但有考生报考时,根据生源地区主体民族同类别、同户口性质分数线上可录取一名最高分考生。
汉族考生及考生类别不在民考汉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小学、初中阶段用少数民族语言学习或在双语班学习的(以下统称“汉考民”),可按本民族录取分数线录取,也可参照所学语种的民族成分,按生源地区相应类别和同一户口性质的分数线予以录取。
(六)各办班城市预录时,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前提下,要向民考汉、双语班类别考生倾斜。
(七)招生录取实行限定总分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总分最低分数线控制为185分,按计划分城乡、分民族、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八)对在小学阶段受到县、市及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班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和三好学生,荣获县(市)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的学生,参加县(市)级以上比赛(各学科竞赛或体育运动会),获单项前三名的学生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以及华侨、归侨子女等(均交复印件并盖相关部门公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英模、烈士子女给予照顾录取,但必须有地州纪委出具的证明和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加分
1、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复赛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报考内初班时,可以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
2、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分区决赛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报考内初班时,可以获得10分的加分奖励。
3、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全疆总决赛并获奖的选手在报考内初班时,可以获得15分的加分奖励。
以上加分政策不实行累积加分。
4、对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在报考内初班时,可以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