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关于举行《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教育局决定就《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14年7月31日(星期四)下午2:00举行。
三、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听证代表名额为15—20人,其中:
1.本市年满18周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或者关注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人员10-15人,从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3-5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教育局从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中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市教育局从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市教育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17:00时前。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
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昆明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588室昆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011);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至63182686;网上报名请登录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昆明市教育局窗口或昆明教育信息港(网址:http://www.kmedu.net),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kmmbjy@126.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将于2014年7月23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省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昆明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昆明教育信息港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期间,将通过昆明教育信息港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7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7月30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联 系 人:陆丽萍
联系电话:(0871)63105109 63182686(传真)
电子邮箱:kmmbjy@126.com。
特此通告
附件: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昆明市教育局
2014年7月14日
附件: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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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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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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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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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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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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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
所属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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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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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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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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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提供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条件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并持有相关证照,办园水平达到省二级及以上等级,每月收取的保教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1.5倍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规模:城区(含县城所在地)在6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80人以上;乡镇在4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20人以上;村级在3个班以上,在园幼儿园90人以上。最大班额不超过35人。
(三)无安全隐患,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小学化”倾向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每年3月15日前,幼儿园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属地发改、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幼儿园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社会进行公示后,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三)市级复评认定:5月30日前,市发改、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市级复评,复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第三条 补助政策和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
(二)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年生均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三)市级补助资金,由市发改、财政局、市教育局按程序报批后列入下年度市级部门预算后使用。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的各级政府政策性补助资金,严格按各项目资金的使用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市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二)有效期内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提前半年向县级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乱收费、年检不合格等情形之一,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对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当年度年检定为“不合格”等次,同时向社会公告,不得再申报普惠性幼儿园。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享受财政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对政府资助的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票据使用规范。
(六)县级发改、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市级发改、财政和教育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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