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推进《镇海区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1——2013年)》顺利实施,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权利,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教基〔2010〕6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镇海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积极探索并有效履行“规划统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监督规范”的政府职能,全力保障学前三年入园需求,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 基本原则
1. 坚持学前三年优先保障原则。
2. 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招生原则。
3. 坚持符合条件并按“顺序位”录取原则。
三、 招生办法
1.优先保障学前三年入园需求。全面贯彻实施《镇海区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落实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项任务,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确保3——5周岁户籍儿童净入园率达到99.7%以上。全区具有招生资格的合格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只能招收3——5周岁适龄儿童。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在满足3——5周岁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的,可在区教育局指导下进行托幼一体化教育。托班招生坚持以公办园、中心园为主;以省二级以上幼儿园为主;以大年龄段为主。同一幼儿园,托班班级不得超过小班班级数,托班每班须配足两教一保,且其中一人须具有高级育婴师资格;托班每班班额严格控制在25人以内,招生年龄必须控制在2.5周岁以上。符合托班招生条件的幼儿园须将托班招生方案纳入幼儿园招生计划,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招生。
2.落实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政策。根据《镇海区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规定: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交付给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优先满足该住宅小区范围内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3.坚持规范招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程序;严格按计划招生;严格按核定规模开设班级;严格按规定年龄分班;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如因办园规模调整等需扩班的,必须向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审批后再报教育局批准。原则上每所幼儿园学额不超过500名,其各年龄段班额最高不超过省定标准上限数的2名(各等级幼儿园班额规定见附件)。各级各类幼儿园以秋季招生为主,春季可根据需要办理插班、转学等,不得增开班级。原则上幼儿园要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秋季、春季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登记卡的使用,严格从幼儿入园起进行登记,每年9月底前完成幼儿登记注册(注册在省学前教育管理平台上进行),区教育局将会同镇(街道)从每年10月起不定期对幼儿园招生行为及学前教育登记卡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规范非户籍儿童入园程序。非本区户籍幼儿申请在本区幼儿园入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父母在本区工作,且至少一方与本区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父母有一方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园);父母在本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且签订一年以上住房租赁协议;父母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到幼儿园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幼儿及父母的户籍证明;父母身份证和在本区领取的经居住地镇(街道)派出所查验盖章有效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以及在本区的住房租赁协议;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区经商取得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上四条证照齐全,同时能提供父母一方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园。
四、 工作要求
1.制定政策,统筹做好招生工作。区教育局直属的镇海幼儿园、艺术实验幼儿园招生政策由区教育局教育科制定,其他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招生政策根据市、区文件精神,由各镇、街道负责制订。各中心幼儿园招生计划和方案通过镇、街道审核后须报区教育局备案,辖区内其他幼儿园的招生计划由各中心幼儿园协助各镇、街道负责审定。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区域内当年度学前教育供需调研,根据本指导意见三条基本原则,统筹做好辖区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制定和完善辖区内幼儿园招生政策和计划,对所辖幼儿园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规范招生,做到信息公开便民。公办幼儿园招生信息由区教育局在《今日镇海》、镇海教育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要建立合格幼儿园公示制度,将本辖区内具有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以及招生计划、班级数、招生人数在镇海教育信息网及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在招生报名日前两周起,通过幼儿园网站或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所需携带材料等。
3.加强监督,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区教育局将加强对幼儿园招生行为的监督,区教育服务中心服务热线86291291接收家长的咨询和举报。
4.充分考虑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员子女入园需求。华侨华人和人才引进人员子女、安置军人子女、港澳台籍儿童、外籍儿童等依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在充分满足本区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学前教育资源,按“相对就近,顺序排位”原则,尽量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5.切实保障特殊家庭子女入园。根据《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帮困助学实施细则》(镇教〔2009〕41号),切实解决好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儿童以及五保供养儿童等的入园问题。
6.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区教育局与各镇、街道学前教育管理职能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92号)精神,由各镇街道负责对下属幼儿园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局做好统筹协调、监督与相关业务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在各镇(街道)的领导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招生工作,促进规范办园。幼儿园如有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实行年检年审与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奖补一票否决制。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幼儿园 招生 通知
抄送:区府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教育局。
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印发
各级各类幼儿园核定班额
|
等 级 |
小班(人) |
中班(人) |
大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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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级幼儿园 |
25 |
30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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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级幼儿园 |
28 |
33 |
38 |
|
省三级幼儿园 |
30 |
35 |
40 |
|
准办园 |
30 |
35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