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单位),市属事业及各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
现将《2014年中招工作组织纪律和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2日
附:
2014年郑州中招工作组织纪律和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招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中招工作的组织纪律和廉政建设,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确保完成2014年中招工作的各项任务,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学校,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认识做好中招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六不准》的规定。
二、中招工作实行“八公开”的办事制度,即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取分数线公开,录取程序和政策公开,照顾对象和条件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三、有关招生学校要在市中招办的组织领导下,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区域招生。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提前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已经组织的,不得作为录取依据,并退还所收学费;已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人数)的10%以下;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旁听生、借读生、代培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者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有关政策,严禁以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名义进行招生。
四、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成本核算,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联合下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就近入学(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比例不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规范特长生招生,严禁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六、各招生学校的中招宣传工作要做到规范有序,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
七、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学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学校及教师要尊重学生和家长的选择,不准限制学生报考,严禁招生学校与考生签订“报考协议”,更不准采用向学生、班主任、初中学校许愿、给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生。坚决禁止给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八、各招生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费要做到 “四统一”(统一时间和地点,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并上缴财政专户,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各地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方案、内容、方法、程序以及考试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示;享受分配生政策的市区初中要将分配生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和办法以及拟录取名单等在校内公示。
十、招生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招生职权,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中招政策规定;要认真负责,文明热情,精心细致,做好本职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从政。
十一、中招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对违纪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违规收费必须全额退还学生,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二、凡在中招工作中违纪舞弊者,将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原省教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对高、中招中违纪舞弊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三、为了严格纪律,市教育局和市中招办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社会的监督。
十四、各县(市、区)的中招工作要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的2014年中招工作组织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
十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