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郑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顺利完成我市本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及办法
(一)招生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要多方组织生源,要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同时,继续面向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青年、农民工、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招生。
(二)招生办法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参加中招考试,也可以免试注册入学。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高中毕业生原则上单独编班并缩短学制至1—1.5年,同时可免修部分公共基础课,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准予毕业。各学校要采取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的方式进行招生。各学校在做好秋季招生工作的同时,把招生时间前移。充分利用省招办对春季招生备案政策,做好春季招生工作。对于春季招收的学生,各学校可以按照正常的教学进度安排教学,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可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二、考生报名及考试
(一) 报名及考试
同全市中招统一考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所属职业学校报名时间及报名地点。
(二)报名办法
1、参加考试的市区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市区以外的考生可由考生或家长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到郑州市第五中学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不参加考试的往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及其他城乡青年可直接到本人所选择的学校登记注册。
2、参加中招考试的考生由市中招办统一编排考场。中招考号统一为12位,第一、二位为年份;第三、四位为省辖市代码;第五、六位为县(市)、区代码;第七位为报考类别代码(职业学校代码为3);第八至十二位为考生顺序号。
(四)填报志愿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须填报学校名称并选择1~2个专业。
各县(市)、区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填报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新生录取
1、报名注册学生多于招生计划或所设专业对文化课要求较高的学校,经批准可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根据专业需要进行了面试或专业加试的学校,可优先录取成绩优秀者(面试或专业加试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学校确定)。
2、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可持中招考试成绩通知单直接到本人所选择的职业学校登记注册。
3、各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4、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新生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并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无误,为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办理、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三、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遵循人才市场变化趋势,紧密结合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求,及时进行专业调整,积极创造条件,增设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同时,改变陈旧过时的传统教学模式,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着力培养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鼓励以多种方式走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路子,进一步规范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行为。积极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新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和实践学分制、弹性学制等教学管理新路子,推动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与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
(三)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要求,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严格审核受助对象资格,严肃查处各类套取免学费、助学金补助资金行为,确保免学费、助学金政策公开、公平和公正。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审计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教职成〔2011〕234号)精神,严肃处理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免学费、助学金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
(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招生工作宣传力度。全面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政策,着力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各中等职业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禁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严禁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欺诈行为。各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进行乱招生、乱收费。
(五)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旬报、月报制度,及时将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招生进度上报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