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评定
⑴综合素质评定包括:①道德品质;②公民素养;③交流与合作;④学习能力;⑤运动与健康;⑥审美与表现等6项内容。6项内容全部达到合格(或C级)以上才能被高一级学校录取;四星级普通高中招生时可对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提出具体要求。
⑵综合素质①②③评定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其他各项评定结果为A、B、C、D四个等级。凡评定结果为A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一周,接受监督。
⑶学生在初中阶段每一学期的学业成绩和参与各类活动的情况均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⑷各校根据《关于印发〈镇江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镇教发〔2005〕18号)精神,按照自评、他评与互评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供高中校录取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