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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成人教育脱产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天津工业大学 2010-5-21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天津工业大学成人教育脱产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推行新的教学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成人教育脱产生中试行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暂行条例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无故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入学者,经查核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初,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病愈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按新编入年级交费标准交费。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并缴纳各种规定费用。两个月内无故不交费者,取消学籍。
  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考试纪律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任选课、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不合格者,不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课程分为必修课、任选课。必修课和任选课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第六条 考核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每学期集中考试课程一般定为3-4门。集中考试课程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部统一安排考试时间与地点。非集中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的院(系)协调安排。
  第七条 成绩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计分,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亦按百分制记分。
  第八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各按一门主要课程对待。
  第九条 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一学期缺课时数达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不及格论。在重修、补交作业或补做实验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公或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要从严掌握,缓考随下一年级开课内容相同的课程考核进行。下一年级无该专业或无该课程的可单独进行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故缺考、考试不交卷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分额度
  第十三条 成人高中起点本科班(四年制)总学分数一般不少于160学分,其中实践环节一般不少于40学分,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
  第十四条 成人专科升本科班(脱产二年制、业余三年制)总学分数一般不少于80学分,其中实践环节文、艺科类一般不少于15学分,理工科类一般不少于20学分,任选课不少于5学分。
  第十五条 成人专科班(脱产二年制、业余三年制)总学分数一般不少于80学分,其中实践环节文、艺科类一般不少于15学分,理工科类一般不少于20学分,任选课不少于5学分。
  任选课的学分可通过下列途径获得:
  1、修读教学计划中专业任选课;
  2、修读全校性任选课,或跨专业选修课。
  四.学分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理论课原则上按16-18学时计为一学分。体育课、实验课原则上按30-36学时计为一学分。
  第十七条 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安排的实践环节,每周计为一学分。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的学分数,以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十九条 绩点的计算方法:
  采用绩点制的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学生毕业时的平均绩点,按学制年限的平均绩点计算。
  五. 重 修
  第二十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要严格按照规定交纳费用。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随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班级修读。有重修机会而未重修者或多次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计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重修原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及最后一学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毕业前进行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需要重修的课程,如因课程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设,或不再招生该专业的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学院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经批准后可不重修,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并按重修费折半交纳补考费。以补考成绩代替重修成绩。如补考不及格,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如重修安排有困难,可视情况安排补考。
  经本校卫生院诊断证明,因病、残不能随班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体育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
  凡是重修、补考成绩合格,一律按60分计算成绩。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初第1-2周办理重修手续,需重修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严格按规定交纳费用。领取重修听课证方可重修。
  六. 编 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经考核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凡一学年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数达到该学年规定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者,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由各院审定并通知学生本人,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的学分不计入向下编级的学分数。
  第二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必须参加新编入班级的一切活动,按新编入班级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向下编级不得超过两次。但不允许在同一年级向下编级两次。
  第二十八条 隔年招生或不再招生的专业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学分数达到向下编级者,可随原班级就读,不及格课可随开设课程内容相同的低年级重修。无条件重修的可在毕业前补考,重修或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不再重读,该学分有效。
  七.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要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凭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院审核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市教委备案。
  2、休学原则以一年为期限,期满如不按时复学,其学籍自行取消。
  3、学生休学应回家,一切费用自理。
  4、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5、休学者保留已取得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4、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已取得的学分,按自动退学处理。
  5、凡休学学生复学后,均按新编入年级收费标准交费。
  6、凡未办理复学手续而擅自入学跟班上课者,学校均不承认。
  7、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八.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该学年规定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各学期累计不及格的课程学分数达到25学分者(含当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
  2、连续向下编级两次者;
  3、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按学校违纪处分条例令其退学。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1、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报市教委备案。
  2、学生退学后,停止一切学生待遇,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可发给结业证书;擅自退学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结业证书。
  4、退学学生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不得在校滞留。
  九.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请假时,应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无论事先请假或事后补假,均需申请说明理由,病假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凡违反校规校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以适当处分。具体参照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十.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提前在规定学制年限一年或推后延长二年期限内完成学业,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但提前毕业者须按规定学制年限交费,延长时间毕业者,须按实际在校年限交费。
学校在最后一个学期要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全面审查,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数,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及一门以上必修课程(包括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按结业对待。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生,在离校后一年内,仍可回到学校补修、补考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含实践环节),经考核合格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合格者,持结业证书,不再给补考机会。
须补修、补考的学生,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回校参加补修、补考。补修、补考要严格按规定交费。补修、补考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 继教学院教务部建立全校在校成教生成绩档案,各学院建立本学院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各学院将学生学习成绩单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士学位按天津工业大学《关于成人教育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办理。
  十一.免修、免考
  第四十五条 凡参加过国家承认的本科、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原所学课程与现教学计划课程名称相同,内容相同(同层次)、学时相近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均可申请免修、免考。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要求免修免考的课程,必须出具由原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报告单(包括课程名称、学时、成绩)
  2、参加并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必须出具省、市、自治区考试中心颁发的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非英语类专业的本科学生,凡是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专科学生通过三级考试者,可凭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免修免考基础英语课程,成绩分别按四级80分、六级90分、三级70分登录成绩档案,并计算相应的学分。英语类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但不可免考。
  第四十七条 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凡是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者可凭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文化基础课,成绩二级按80分,三级及以上按90分登录成绩档案,并计算相应的学分,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可免修,但不免考。
  第四十八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免修、免考。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必须在开设该门课程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报继教院教务部备案,但不免考,成绩达75分以上者即可免修。并计入成绩档案。未达要求者,不能免修。
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第五十条 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按考试作弊论处。
  十二.试 读
  第五十一条 凡本校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根据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未受过纪律处分,只因学习成绩不良,直接达到退学者,本人确实有学习要求,家长同意并自愿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者,可以申请随下一年级试读一次。
  第五十二条 试读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试读的学生,必须填写《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请事项用表》。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制定试读修课计划,确定试读所在班级。报继教学院审核批准,方可取得试读资格,并报市教委备案。
  2、试读生试读期为一年,且只允许试读一次。
  3、试读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不再重修,该学分有效。
  4、试读生在一年试读期内,全部不及格课程重修考核合格,可随试读班级升级。如果原不及格课程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者,取消其试读生资格,办理离校手续。
  5、试读生在试读一年中,除按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外,还需按规定交纳试读费。凡不交费者,按自动终止试读资格处理,令其退学,办理离校手续。
  十三. 转学、转专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许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由本人在新学年开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继教学院审批,办理转专业手续。
  3、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审批。办理转学手续。
  4、跨省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5、跨学校跨省市转学,需按规定缴纳手续费。
  6、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根据具体情况,需缴纳一定费用。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学习取得学分若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学时相近,该学分有效。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毕业年级者;
  3、应作退学处理者或因成绩不良应劝退者。
  4、要求转入高一级学校者。
  十四.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级开始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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