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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成教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0-1-20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天津师范大学成教学籍管理规定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加强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业余、函授、成人脱产班等)的特点,根据《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各省(市、自治区)成人招生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超过规定时间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各教学单位在新生报到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已注册的学生名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

  第二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按时完成填报学籍表等工作。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跟班试读。

  第四条 新生录取人数在不足开班的情况下,如计划有后续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新生入学立即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经各省(市、自治区)成人招生工作验证后确认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学生成绩表、学生登记表、学籍变动情况记录、奖励与处分等有关材料。

  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填写毕业(结业、肄业)生登记表,装入学籍档案,密封后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无特殊原因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大学的学历教育班。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习成绩记录册》和学生成绩表,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又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而每个环节又单独进行的,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各按一门主要课程对待。

  4、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评的30%.

  5、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以及平时和期末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合格者,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缺课(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其具体情况,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二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其具体情况,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没能补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补考后仍不及格(累计未达到留级程度)者,毕业前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四条 实验、实习、设计、社会调查、劳动等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或重做。

  第十五条 补考及格,分数记录为“补考及格”或“补及”。经批准后缓考的成绩,记分时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的各项规定。考试违纪者,违纪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违纪”字样。考试违纪(未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视其具体情况,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如已学过现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在该课程教学学期的第一周,凭原专(本)科成绩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免修,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批。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课时总数的30%,不能免考。

  三、升级、留级和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一个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的课程总评有三门(含三门)以内不及格,可允许补考;经补考仍有两门(含)(一学期或学年累积)不及格者,脱产学习学生应劝其退学,业余学习学生应予留级。如无后续班或下一年级,可跟原班试读。

  学生留级或跟班试读只限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脱产学生仍有两门(含),业余学生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试读期间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应予退学。

  3、留级一次,再需留级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脱产学生50课时,业余学生30课时者。

  7、休学超过规定年限者。

  8、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第二十一条 留级或跟班试读的学生,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可以不再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重读和由于各种困难延长学习时间等),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修业在一年以上者,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酌情发给肄业证明(至少学满一年)。退学由学生填写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批,并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擅自退学,不发肄业证明,不出具成绩证明。

  第二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和转学。

  四、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但有以下特殊情况者,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

  1、因工作单位变动、工作变动、住址变动或失去走读条件者。

  2、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其他时间均不受理。

  转专业办理手续: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备案表》,转出、转入学院主管院长签署具体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转学办理手续: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备案表》,经转出、转入学校主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由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送市教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1、有不及格课程者;

  2、新生刚入学或学生将毕业;

  3、曾有过一次转学或转专业;

  4、专业类别不同;

  5、第二学历专科学生;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公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并有可能转至下一年级学习者,可以申请办理休学。学生休学,以所在专业有后续班(即有班可复)为前提,下届不招生、无学生(即无班可复),不能办理休学。

  第二十九条 凡需休学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填写申请表申请复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批准,编入适当年级学习。因伤、病休学的学员,申请复学时,还应提供由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身体恢复健康。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的学历教育班。

  六、纪律和考勤

  第三十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规定的学业及其它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均按旷课对待。

  七、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健身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学校将适时组织优秀学生评选活动。奖励表彰材料应进入学生档案,事迹突出者,应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和犯有较严重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可视情况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慎重,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报市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证明、说明材料等。

  八、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者,由天津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全面鉴定,作出评语,学生应该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只颁发结业证明。

  第四十四条 凡因课程不及格发给结业证明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的两个学期的开学初一周内,向原所在学院申请一次补考,及格者可随下届学生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后,中途办理退学手续,可发给肄业证明。不办理手续而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者,不发给肄业证明。

  第四十六条 由于免修、跳级等原因,学生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查,报市教委批准,可随上届同专业学生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应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如遗失,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核,报市教委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发学历证明书,但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九、其它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与以前所发管理规定相悖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天津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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