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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3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院 2013-7-2 12:44:22

广西 2013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 2013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3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3 〕 2 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含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 ;

( 3 )身体健康;

( 4 )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外省迁入人员还需符合我区有关户籍、学籍审核的规定。

2. 外省(区、直辖市)人员将户籍迁入我区的,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必须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 2009 〕 5 号)和《关于调整和补充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规定的通知》(桂教考试〔 2011 〕 6 号)精神,具体 规定如下:

( 1 )户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考生本人 户籍须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 入我区。

② 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人员,其父亲或母亲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下同)。

( 2 )学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迁入我区的考生,其学籍须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前转入我区,在我区的户籍所在地高中三年连续就读并参加转入以来我区组织的全部高中毕业会考;属于往届生的,还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毕业证书。

② 父亲或母亲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学生须有其广西居住地高中学籍,学籍迁入时间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取得时间须一致。

③以 “ 同等学力 ” 人员身份报考的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初中毕业后满 3 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日满 3 年,须出具初中毕业证书原件);二是至普通高考报名时年满 18 周岁,且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 “ 同等学力 ” 。

( 3 )以下三种情况不受户籍、学籍迁移时间限制:

① 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我区的,不受户籍、学籍条件的限制。

② 原户籍在我区(以出生后首次户籍登记为准),或出生在广西后迁出又迁回广西,高考报名时户籍在广西的,不受学籍限制,可以在我区报名。

③ 往年已在我区参加过高考的,不受户籍、学籍迁入时间限制。

( 4 )关于外省生源中职毕业生参加我区高考报名的规定

① 外省生源的中职毕业生, 2013 年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参照上述 “ ( 1 ) ” 、( 2 ) ” 款执行, 即户籍须在高考报名结束前迁入我区,具有我区中职 3 年学籍 ,并在我区中职学校实际就读。

② 外省生源的中职毕业生, 2013 年在我区报名参加高职院校对口中职毕业生招生的,报名时须具有我区户籍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并在我区中职学校实际就读。

3.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除外) ;

(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包括全国统考、自治区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招生)的应届毕业生;

( 4 ) 在以往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被认定为作弊,且作出暂停参加 2013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决定的考生;

( 5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 6 ) 按桂教考试〔 2009 〕 5 号和桂教考试〔 2011 〕 6 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不符合在我区报考条件的外省(区、直辖市)户籍、学籍迁移人员。

(二)报名对象。

1.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退役士兵专升本、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本科院校对口中职毕业生自主招生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2.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的考生或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可申请报考 2013 年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但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不能同时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三)报名地点。

1. 各市、县招生 办公室(考试院)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普通高考报名站。

2.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和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退役士兵专升本、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本科院校对口中职毕业生自主招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

3. 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4.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可在本校报名 。

5. 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

(四)报名办法。

1. 选择考试科目。

( 1 ) 我区 2013 年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 3+ 小综合”。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 3+ 文科综合”或者“ 3+ 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 。

( 2 ) 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

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

( 3 )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 2 门文化科目和 1 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

2. 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 1 ) 身份证明材料 。

① 考生应交验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村考生如果无户口簿,应交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 18 位数的身份证号等)。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考生,报名站可根据考生交验的户口簿办理报名手续,考生本人须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前持户口簿和学生证(或所在中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考生所在中学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协调集中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事项。 2013 年普通高考考试时考生须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② 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随监护人迁入广西的考生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高中学籍登记表的原件和复印件,截止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高中毕业会考科目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验证后,原件退给本人,并在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复印件连同《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上交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报我院一份备案。

( 2 )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① 除应届毕业生和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以“同等学力”报考:

一是 初中毕业后满 3 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 2012 年 11 月 25 日止,满 3 年)。

二是 至高考报名时年满 18 周岁,且经高考报名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② 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和 2 年级在校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或 2 年级在校生等)。

③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的 2012 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的,须交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退役士兵证件。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我院一份备案。

( 3 )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由于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由高考加分项目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虑到各级各部门审批流程及公示时间等因素,考生须在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流程。如果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加分、降分照顾资格的权利,逾期不再办理。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须在 2013 年 3 月 5 日前将考生提交的加分、降分照顾资格材料分类汇总报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① 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案。

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必须在 2012 年 12 月 15 日前将《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一式三份交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结扎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份)。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经审核后,于 12 月 20 日前将《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后,于 12 月 30 日前将《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考生本人)报送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定。县级人口计生局须在 2013 年 1 月 15 日前审查完毕,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分别在考生户口所在村居民聚居地和就读所在学校公示 10 天无异议后,将审定后的《登记表》 1 份在 2 月 5 日前退回考生本人。《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人口计生局留存 1 份,另 1 份连同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备案。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交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 2013 年 2 月 28 日前考生本人必须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交经县级人口计生局审定的《登记表》。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③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必须在 2013 年 2 月 28 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人事局审核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④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必须在 2013 年 2 月 28 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⑤ 台湾省籍考生必须在 2013 年 2 月 28 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⑥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必须在 2013 年 2 月 28 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⑦ 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包括父亲或母亲持有有效期内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桂教考试〔 2009 〕 5 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 4 )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3.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4.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普通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

5. 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 考试招生 的诚信记录(主要指 考试招生 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地级市招生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 )我区在高校录取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同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 2010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 2010 〕 22 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体检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 2013 年 3 月 30 日前完成。

(二)高校可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学〔 2003 〕 3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教学厅〔 2010 〕 2 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学司函〔 2010 〕 22 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15 日,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五)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六)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进行。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试题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和制订。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退役士兵专升本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自治区、市、县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五)考试科目设置。

1. 考试科目为“ 3+ 小综合”。

“ 3 ”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 3 门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 3 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 3 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 3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2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300 分。

2. 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 30 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语听力。要求免考外语听力的残疾考生须本人申请,并交验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其外语科成绩按照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教学司〔 2002 〕 30 号)执行(笔试成绩乘以 1.25 )。

报考外语专业和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口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文化考试。

全国统考于 6 月 7 日、 8 日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七)考点设置。

考点应 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八)考生答卷注意事项。

1. 由于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直接在试卷上或用其他纸张答题无效。

2. 为了确保考生答题卡字迹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后仍清晰易读,请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时用 0.5 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用 2B 铅笔涂写。

(九)评卷。

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并采用计算机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网上评卷等有关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有关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有责任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要求推荐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并对参加评卷教师提出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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