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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2013-4-18 15:21:38


59.平行志愿投档办法。
按科类及考试类别,根据考生总分(文化总分加政策加分)从高到低依次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E院校的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投档。单科顺序排列:一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自选模块;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自选模块。二类考试科目排序,剔除自选模块,其他科目排列与一类相同。三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技术。
同一学校总分、文化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各批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一轮投档。考生每次填报的5个志愿最多只有一次投档机会,一旦被投档到其中一个院校,其余4个志愿即失效。若投档后被退档,其他志愿也不能再投档。
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的退档考生和档案未能投出的考生可参加后续的征求志愿填报。
60.对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分别单独提前投档。其中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按招生院校高考前确定的相应录取标准投档。
61.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预录取,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2.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正确对待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6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64.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规定执行。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对身体状况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65.烈士子女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高中入学当年9月1日至高中毕业当年高考前一天,下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2010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赛区一等奖的考生:
① 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② 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2010年12月31日后集体项目获奖者须是第一作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体育比赛获奖获证者,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号)规定执行。
其中“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项目限定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10〕1号)规定的项目和赛事范围内;2010年12月31日后获奖获证者不再加分。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68.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填写《政策加分考生登记表》,并在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时,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加分项目的有关证件或材料。
高考报名结束后取得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加分证书或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6日。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71.加分考生资格实行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和教育考试机构集中公示制度。
体育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体育管理部门负责,少数民族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三侨一台”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分别由侨务、台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科与科技竞赛类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科协负责,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资格终审。
所有申请体育加分的考生均须参加全省统一认定测试,认定测试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加分。
经县、市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或认定测试通过的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分别在考生所在单位、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招生机构网站公示,并在“浙江教育考试”网上集中公示。公示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0〕32号)规定执行。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取其中一项高分值加分,不得累加。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不享受体育项目加分政策。
72.各批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并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录取院校经各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降10分投档。艺术、体育类专业根据录取生源的实际情况,决定文化降分幅度。
73.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各批提前录取的,可降20分投档,在各批平行志愿录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降分征求志愿。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规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74.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75.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76.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被录取考生。
77.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8.已被保送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参加高考的保送生其成绩不参加全省排名,成绩信息在第一批录取结束后提供。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面向上海与我省自主选拔改革试验招生,须在6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未纳入统招的香港、台湾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香港、台湾各高校录取的上述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79.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80.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81.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82.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报名确认地考试招生机构负责组建并送省教育考试院,于10月底前寄送录取高校;被高校录取后不报到就读的考生,须在9月20日前向报名确认地考试招生机构登记备案,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
8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84.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十、信息公开和诚信教育
8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须按规定分别公开考试招生相关信息,做好公示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征求志愿计划;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市、县考试招生机构在当地考试招生网或教育网上公布考试招生的有关信息,公示本地政策加分考生名单,并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期间通过多种媒介、载体及时向考生提供信息服务。
86.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由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审核并在学校、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设区市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单位)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87.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8.对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中发生的违规舞弊行为和高校、中学在高校招生中的违规行为,按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舞弊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
89.篡改其他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 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并将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十二、附则
90.部分高等院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军事院校(国防生)、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农村社区医生定向招生、高职单考单招、高职自主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1.英语听力、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92.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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