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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来源: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2011-5-21 15:24:06 【字体:小 大】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招生录取时间和所属批次录取。

第八条 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考核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对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新生入学后一律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类考生,录取时参考英语单科成绩,本科一般不低于90分,专科一般不低于70分。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考生必须填报我院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不足计划数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其专业志愿,按照高考(微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各专业。在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将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经专业调剂后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设立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烹饪与营养教育(本科)和烹饪工艺与营养(专科)专业属自主招生试点专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照省招办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五条 我院今年继续开设金融学、会计学试验班,在填报了金融学(国际金融、金融理财)、会计学(注册会计师)专业的考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行考研(论坛) 及综合能力培养等试点培养。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美术类联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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