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为自主择业,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法商学院将积极为学生联系就业岗位,推荐学生就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藏龙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30205 联系电话:027-81973723 传真:027-81973723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