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超过规定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我院设立了相关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助困措施:学院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免”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及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云南警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若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学校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学院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招生中介工作,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871—65185096 0871—65188859(传真);电子信箱:enrolpsc@sina.com;学院网址:http:// www.ynpsc.edu.cn;监督电话:0871—6518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