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设立学院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奖
2.设立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活动贡献奖、社会实践奖、助人为乐奖、勤工助学奖等奖项。
3.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助学金或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党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娟红
监督电话:020-34810210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4810201、84878982
学校网址:http://www.gdla.edu.cn
招生网址:http://cms.gdla.edu.cn:7000/z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