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汉口学院联系方式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
邮 编:430212
传 真:027—594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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