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者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学生手册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受益面达40%以上,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及天津市相关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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