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凭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线的非艺术类考生,被我院录取并入学报到者,免四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每年出资100万元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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