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以省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学历证书颁发办法
第二十条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泉州理工职业学院
第二十一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颁发办法:在校学习期满,修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给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泉州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大学路泉州理工职业学院(邮编:362268)
电话:0595-22500777、22545888、1535959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