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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2016-2-20 20:35:08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1029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64年,时名为徐州市轻化工职业学校,随后更名为徐州市轻化工中等技术学校,1965年改为徐州化工技术学校。19666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校停课,1970年学校停办。1978年恢复建校,改名为徐州化工学校。2002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并更名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思想,确立立足徐州,面向江苏和长三角,辐射全国;以工为主,经管为辅,服务于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引领技术和管理创新,努力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能力强、素质高、懂技术、会管理的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创新双能并重、三元融入、四层递进、产学互动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德技并重、产教融合、实境育人的办学特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有学院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Xu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缩写为“XZCIT”

  第三条  学院校址设在江苏省徐州市,分为九里校区(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襄王南路1号)和黄河校区(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二环西路黄河桥北首),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襄王南路1号。

  学院官方网址为:http://www.xzcit.edu.cn;学院外文网址为:http://english.xzcit.cn/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办学指导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办学方向,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德技双馨、产教融合、实景育人的办学特色,致力于将学院建设成为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第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成员及与学院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学院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核准学院章程,监督学院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监管和考核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专业门类

  第十二条  学院以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并开展非学历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四条  学院设置的专业覆盖制造业、服务业和管理类,以材料、化工、机械、自动化等为特色,突出工程技术优势,对接地方经济和新兴产业,形成以工为主,经管为辅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程序是:

  (一)二级学院(系、部)进行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包括相关行业、企业的人员,学院负责教学、招生、就业工作的人员;

  (三)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院长办公会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教学的基础地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教学方法,科学组织教学实践。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课程教学标准或大纲,选用优秀教材,编写特色教材,并组织、检查与考核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设校内、外实践基地,培养学生通用能力、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就业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学委员会、质量管理办公室等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参与并接受第三方评价,改进与完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十九条  学院配备满足要求的校舍、师资和设备,保障生活与教学需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学院教职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学院对教职员工的聘用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并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保护和尊重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学术人员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职员工弘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高尚师德。

  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提高教职员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条  学院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三十一条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述委员会,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诉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答复,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重在教育,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党委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会议材料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党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办主任(或副主任),党外院领导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会讨论确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人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参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委员进行表决;

  (四)会议决定多个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会议讨论的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六)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复议。

  第四十二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设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或党委综合工作部门。

  第二节  院长

  第四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并实施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财产;

  (五)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依法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活动;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院办主任(或副主任)组成,监察处(室)长(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党委、纪委负责人也可参加会议。其它与会人员由院长确定;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在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由院长审定;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四)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分管院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说明;会议主持人在集中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会议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需要决议的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各分管副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和结果应按要求向院长办公会汇报。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学院党委会决定;

  (六)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四十六条  副院长可主持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院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和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院党委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术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研究计划等重大决策与措施,确定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

  (二)审议学院重点研究基地和平台建设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推荐申报的教学研究、科学技术项目以及各种学术成果奖项;

  (五)指导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对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和审议的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秘书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院的办学思路、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教学计划、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质量控制、教学奖项设置与评审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评议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学术骨干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要求,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的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章程修订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后勤保障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条  学院教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六十一条  教代会在全体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代会的组织规则,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能。

  第六十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工会。学院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  工会是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教育,组织动员教职员工推动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六十六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听取并审议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选举新一届院学代会领导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选举产生,院学代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七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九条  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办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院设置公共管理服务部门,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提供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设置相应的机构,为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提供后勤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对投资入股的单位,学院依法履行对其监管的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学院综合性管理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

  第八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七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院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院直属的二级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等。

  教学科研单位是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学院对教学科研单位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教学科研单位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定位清晰,符合学院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

  (二)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四)有确保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完整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设置二级学院院长(主任、部长、所长)1人,由院长任免,根据院长授权开展工作。二级学院院长(主任、部长、所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部长、所长)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根据需要可设副院长(副主任、副部长、副所长)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部长、所长)履行职责。

  第七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并实施专业(群)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设置本单位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决定本单位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九)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资产和办学经费;

  (十)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或支部,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二级学院(系、部、所)院长(主任、部长、所长)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八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进事业发展。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的决策机构,由本单位书记、院长(主任、部长、所长)、副院长(副主任、副部长、副所长)等组成。

  二级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八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需要经学院批准后可设立内部临时组织机构。

  第九章  社会关系

  第八十二条  学院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依托自身优势,推动产学研合作,探索多元化办学形式,积极争取政府和业界资源;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充分开发和利用国际优质教育和学术资源,加快国际化合作平台建设。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办学水平。

  第八十三条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以学院为主导,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由院党委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人选由院长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络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的组织和个人,加强学院与其之间的联系;

  (二)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改革创新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并提出建议;

  (三)扩大办学资源,支持学院发展。发挥理事及理事单位的积极性,通过捐赠资金和设备、提供场地、设立奖励基金等形式支持学院发展;

  (四)定期召开理事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听取、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

  第八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保证理事会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十六条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职教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以学院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行业、企业、职业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组建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均可加入集团。

  职教集团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实行会员理事会制,由各单位会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届满时重新选举,也可以连任。理事人选由院长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审定。

  第八十七条  职教集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研究制定行业紧缺人才培养规格、技能要求、知识结构及学习评价体系;

  (四)结合成员单位实际,开展科研项目立项、研究和鉴定工作,为学院与行业发展提供支持;

  (五)开展集团学院间的合作办学、教学科研、教育管理、教材开发、技能鉴定、实验实训、学术交流、师资互训等活动;

  (六)研究商讨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专业实训、生产实习、工学结合、订单培训等合作事宜,为企业输送高质量的实用型人才;

  (七)建设数量充足、稳定可靠的知名企业就业基地,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八)研究讨论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十八条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院加强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奖励、资助学院师生,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基金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

  第八十九条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给予学院的捐赠,用于支持建设、更新教学、科研、图书及设施;延揽名师,扶植专业发展与实验室建设;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优秀师生参与学术交流;以及一切有利于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九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海内外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一条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和原徐州化工学校校友自愿组合而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校友是指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和原徐州化工学校各个时期:

  (一)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任教、任职者;

  (三)经校友会批准,其他获得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九十二条  校友会的主要职责是:致力于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激励校友,凝聚感情,弘扬母校精神,推动校友资源、学院资源共享共用,促进校友事业、学院事业共同发展。

  第十章  经费、资产

  第九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九十四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依法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九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经费使用、审批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院建立预决算制度,由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学院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收支都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十七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附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学院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十八条  学院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制度。学院维护资产安全,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资产购置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

  第一百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十一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一百零二条  校训:求真、求实、求精、求新。

  第一百零三条  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

  校标图案:

  

  上为院名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为学院建校年份“1964”、红绿蓝色书页造型构成的大鹏鸟、寓意六艺的六颗星以及九枚绿叶,下为英文院名。

  学院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零四条  校旗为白底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中央印有校标,下方配以学院院名。

  

  第一百零五条  校歌是《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一百零六条  每年的1018日为校庆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在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由学院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本章程,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师生员工、社会人士对章程执行拥有监督权、建议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评议章程执行情况,党委办公室受理、协调处理对违反章程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条  涉及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别等重要事项,需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进入修改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层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修改章程应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由院长或其委托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超过2/3的教代会代表同意修改时,进入修改程序。修改程序按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办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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