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系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的学校,以及各级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学历条件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