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国民教育系列),为教师资格认定有效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2、中等师范学校(含中师函授)毕业学历,可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含函授)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幼儿教育、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可分别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无研究生毕业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取得“小学教育”或“幼儿教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或幼儿园教师资格。
6、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7、取得二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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