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按原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的规定执行,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原则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相一致,即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9、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应修学任教学科或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主要课程(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应修学6门以上,其他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应修学4门以上),取得合格成绩,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教育教学课程。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
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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