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台湾学生。
4.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中增加3分。
5.具有本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中增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