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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教育局2016年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佛山教育局 2016-4-15 14:44:34

主动公开 佛教基〔2016〕15 号
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16 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平稳有序地完成 2016 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 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6 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
〔2016〕15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落实工作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各区
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
构和工作制度,统筹做好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的制定
工作。以镇(街道)为单位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的,应于 4 月 10
日前将方案报区教育局,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才可实施(市直学校
的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
(二)推进招生工作改革。
佛山市教育局— 2 —
各区要在上级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当前新
型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工作新形势、居住证制度改革等新变化,从
构建面向全体儿童少年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确保教育公平出
发,科学合理学位资源配置,推进阳光招生。要严格按照《广东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
(粤教基〔2014〕10 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
入学行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
对口招生。
(三)明确分工,协调推进。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对入学申请人的户籍、
居住、社保等情况的资料审核工作,部门之间做到不越位、不失
位。政策性借读生资料审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普通借读
生资料审核工作由新市民管理服务部门牵头,各部门紧密配合,
认真做好资料的审核工作,确保资料的真实无误。特别是有关计
划生育方面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紧
急通知》(粤教基函〔2014〕74 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家长计划
生育证件查验和造册通报给当地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得
因申请人未提供计生资料或计生资料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办理入
学申请手续。新市民未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经卫生计生部门审
核认定未办妥相关计生手续的,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 3 —
〔2014〕72 号)的规定为其子女办理积分制入学申报手续。户
籍新生父母的计划生育证件在新生入学时查验。新市民等社保证
明的相关信息,可到人社部门的网站获取相关证明,有条件的区
可以采取内部信息认定的方式,通过职能部门进行认定,以简化
社保证明的手续。
二、加强统筹,精心组织
(一)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1.实行招生工作“三案合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
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科学制
定今年的招生工作方案。方案中要将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工作方
案和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处理工作方案有机整合,细化招生入学工
作的推进步骤、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等,明确人员分工,加强招
生工作的协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2.刚性执行计划。区、镇(街道)制定招生方案要列明辖区
内学校招生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获准后才可正式实施。全市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实行按标准班额招生(即小学 45 人/
班,初中 50 人/班),招生计划与学籍捆绑。超出计划的学校招
生结果无效。今年 4 月底前,各区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系统完成辖区内学校招生计划相关数据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二)落实免试就近入学。
1.合理划分招生片区。建立片区划分决策制度。招生片区新— 4 —
设立或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深入调研、提前告知、广泛听证、科
学论证、民主科学决策等程序,在确保各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的
基础上,合理划定(或调整)片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片区确定
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片区调整的,需设定合理的
政策过渡期限。
2.继续抓好“免试”入学工作。严禁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委
托第三方以培训班、竞赛、推荐等形式招收学生,教育行政部门
也不得以小学毕业生的学习成绩作为安排入读公办初中的依据。
3.妥善解决户籍学生跨地段就近入学问题。按照先安排户籍
学生再安排非户籍学生的程序,各区、镇(街道)在安排本区本
镇(街道)户籍学生入学后,要统筹安排长期在本区本镇(街道)
居住,但户籍不在实际居住地的本市户籍学生入学。禅城、南海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禅桂交界区域适龄儿童数量和学校分布情
况,合理划定交界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地段,妥善解决区
际交界邻近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问题。
三、加强服务,提高效率
(一)建立“四三二一”招生宣传工作机制。
1.做好招生信息“四轮发布”。区教育局牵头,在 4 月 1 日
前,公布本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行事历,组织镇(街道)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通过各区教育局教育信息网、报纸、电视、电
台、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按如下时间节点,做好招生工作信息
的发布工作:— 5 —
(1)4 月 15 日前,向社会发布招生方案,公布辖区各学校的
招生程序和报名地点等信息以及《佛山市_____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情况一览表》(附件 2)。
(2)5 月 25 日前,在完成户籍儿童少年招生工作,核实各公
办学校学位剩余后,向社会公布可用于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及学
位数。
(3)6 月 25 日前,完成政策性借读生招生工作后,各区向社
会公布接收普通借读生的学校及其可提供学位数,确定普通借读
生积分入学分数线。
(4)8 月 1 日前,完成普通借读生第一次排名录取工作后,
公布各校可进行第二次分配的学位数及积分入学分数线。
2.开展招生宣传“三进”活动。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服务进企业进村(居)进家庭工作方案
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158 号)等文件要求,区、镇(街
道)招生部门采取措施,主动到适龄儿童较多的社区(村居)、
企业以及部分情况特殊的家庭进行宣传,并做好“三进”工作台
帐。区、镇(街道)招生部门“三进”活动安排应及时向社会公
布,并于 4 月 15 日前市教育局。
3.举行两次全市义务教育招生新闻发布会。4 月 15 日召开
由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管理部门领导参加的第一次发布会,
介绍“第一轮发布”的相关情况;5 月 25 日召开由市、区义务
教育招生工作管理部门、新市民管理部门领导参加的第二次发布— 6 —
会,介绍“第二轮发布”的相关情况。
4.完善“阳光招生”平台。从 2016 年起,“佛山市阳光招生
网”实行基础数据汇总生成的方式,对以镇(街道)为单位(禅
城区以区为单位)填报数据的方式,自动生成信息发布数据。各
区、镇(街道)要指定专人做好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其中招生
工作方案和“四轮发布”信息应按照工作时间节点在“佛山市阳
光招生网”及时公布。
(二)做好现场服务。
招生部门可采取网上预约、排号轮候等方式,分时段、分区
域有序办理,确保现场办理工作高效顺畅。实行“一次告知”制
度,如申请人资料不全或其他问题影响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将
所需资料以及有关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抓好在园幼儿信息登记统计工作。
各区要组织好辖区幼儿园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
导出数据,如实填写《佛山市在园幼儿情况登记表》(附件 3),
核实、汇总后填写《佛山市_____区在园幼儿情况汇总表》(附件
4),于 5 月 15 日前报市教育局,并作为幼儿入学、建立学籍以
及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计算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管理,确保公平
(一)落实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和“全接
纳”。
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与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同— 7 —
时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按照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残疾儿
童少年实名制登记资料,认真做好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分类入
学安置工作。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入读普通学校,中重度残疾
儿童少年安排特殊教育学校,确实不能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疾
少年,按“分区到校”原则安排送教上门服务。市、区教育行政
部门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少年转介服务机制,招生部门和学校不得
拒收转介的户籍残疾儿童少年。
(二)进一步做好新市民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工作。
1.适龄新市民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时,原则上按佛府
办〔2014〕72 号的要求,到其产权房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镇
(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具体
安排由各区制定。
2.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以下简称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的
随迁子女,不受积分限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
校。其中属引进人才类的政策性借读生,原则上由实际居住地教
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引进的博士后人
员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可根据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情况
照顾安排入学。
3.普通借读生按市政府有关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规定,实行积
分制入学。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以“一区一线”
或“一镇(街道)一线”方式,确定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积分
分数线,以积分分值高低为依据,确定入读本区、镇(街道)公— 8 —
办学校的对象,统筹安排入读。行政区域大、学校布局相对分散
的镇(街道),可采取“一学区一线”的方式,确定积分入学分
数。
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学积分的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
计分程序以及申办流程、资料要求等按照市政府有关新市民积分
制服务规定执行,积分计算公式为:
入学总积分=市域公共积分+各区自定标准分。
4.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我市户籍,
且办妥政策内生育手续或接受卫生和计生部门处理完毕的,按政
策性借读生相关规定办理其入学申请;父母未办妥政策内生育手
续或未接受卫生和计生部门处理完毕的,按普通借读生相关规定
办理其入学申请,按佛山市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计分指标
计算积分,其中“办理居住证年限”一项,按最高分值核计。
(三)严格外籍学生招生管理。
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接受外籍学生学校的
资质和招生工作等方面的管理监督,认真做好外籍学生申请资料
的审核和入学后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落实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按照《关于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
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干〔2014〕3 号)
精神,优化办理流程。申请子女义务教育优待的军人,其单位驻— 9 —
地和入学学校为同一辖区的,由区人武部批准,并到所在区教育
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后,报军分区政治部备案;单位驻地和入学学
校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单位驻地人武部进行初审,按就近就便原
则由部队单位或申请入学学校所在地人武部协调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解决。
五、完善制度,确保落实
(一)建立招生工作报告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招生工作过程和学位分配情况的动态
监管,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区教育
局汇总本辖区的招生工作方案,于 4 月 15 日前发布在“佛山市
阳光招生网”;并认真填写《佛山市_____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
生情况汇总表》,在进行招生信息“四轮发布”的同时,相关资
料发布在“佛山市阳光招生网”、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上。
(二)加强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
统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规定。新生入学后,
学校要严格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并于 9 月 15 日前做好学
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学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
生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不得为实际未在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要加强中小学新生入学和跨区域转学的监控,防止择校或变相择
校行为发生。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和无小学学籍材料的— 10 —
学生。
(三)加大招生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建立招生入学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加强招生工作指导,确保
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行为,高度重视信访
办理工作,核查属实的要从重从严处理,公开曝光。严禁将各种
竞赛、考级和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
学挂钩的费用。
我局将适时开展招生入学工作督导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
的,将依据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附件:1.2016 年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

2.佛山市_____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情况一览表
3.佛山市在园幼儿情况登记表
4.佛山市_____区在园幼儿情况汇总表
5.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佛山市教育局
2016 年 3 月 7 日— 11 —
附件 1
2016 年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时间表
月份 日期 工作内容
4 月
4 月 10 日前 镇(街)将招生工作方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公布招生工作行事历。
4 月 15 日前
1.以区为单位发布学校招生方案;
2.以区为单位,将本辖区的招生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
3.4 月 15 日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4 月 30 日前 各区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辖区内学校招生计划相关数据的录入
和审核工作。
5 月
5 月 15 日前 以区为单位上报《佛山市_____区在园幼儿情况汇总表》。
5 月 25 日前 1.以区为单位,向社会公布随迁子女学位数,同时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
2.5 月 25 日举行第二次新闻发布会。
6 月 6 月 25 日前 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普通借读生分数线及学位数。
8 月 8 月 1 日前 区教育行政部门第二次公布剩余学位数及积分入学分数线。— 12 —
附件 2
佛山市_____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生情况一览表
镇(街道) 学校
计划招生数
(人)
计划招生班
数(班)
计划招收政策性
借读生数(人)
计划招收普通
借读生数(人)
备注:1.计划招生数 4 月 15 日前公布;计划招收政策性借读生数 5 月 25 日前公布;计划招收普通借读
生数 6 月 25 日前公布。公布同时报告市教育局。
2.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单列填报。— 13 —
附件 3
佛山市在园幼儿情况登记表
幼儿园(盖章): 填表人:
姓名 班级
编码


出生
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民

港澳
台侨

户口所在

入园
日期
否进
新市
民子

是否
残疾
幼儿
监护
人姓

监护人
身份证
件号码— 14 —
附件 4
佛山市_____区在园幼儿情况汇总表
________区教育局(盖章) 填表人:
镇(街
道) 幼儿园 姓名 班级
编码 性别 出生
日期
身份
证件
号码
民族
港澳
台侨

户口
所在

入园
日期
否进
新市
民子

是否
残疾
幼儿
监护
人姓

监护人
身份证
件号码— 15 —
附件 5
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对象
基本材料
父母或监护人 子女
1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
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
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
证明;监护人户口簿;计划
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
口簿
2 佛山市优抚对象适龄子女
部队师级或市级民政局以上
证明;监护人户口簿;计划
生育证明
户口簿
3 佛山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核发的助养证、助
养人的户口簿
户口簿
4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
残疾人,委托佛山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
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
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
口簿
5
符合教民〔2011〕8 号文规定的进藏干部职
工子女
父母户口簿;进藏干部职工
房屋产权证书;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
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
口簿
6





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
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
才的适龄子女
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工作
证或处(局)级以上出具的
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
口 簿 或 其 它
身 份 证 明 材

7
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
的资格证;居住证;计划生
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
口 簿 或 身 份

8
符合粤教基〔2005〕3 号文件规定、持有效
期 3 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
才类),并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
子女
3 年或以上的引进人才类《广
东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明材料
9





佛山市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
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以上政府
认可证明;居住证;身份证
或回乡证;本市户籍监护人
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明材料— 16 —




对象
基本材料
父母或监护人 子女
10 投




在佛山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
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
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区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
证明和营业执照;居住证;
身份证明材料;计划生育证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口
簿或身份证明
材料
11
在佛山市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
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80 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
的适龄子女
房产权证明、居住证;计划
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口
簿
12





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
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
侨身份证明;居住证或房产
权证明;护照原件(复印件
存档)
2、属委托监护照顾的:我国
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
证明及相应亲属关系公证
(外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13 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
在佛山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1、《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
学证明》;身份证明材料;
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
2、属委托监护照顾的:《广
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
明》;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
权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台湾应届初中
毕业生须出具
市台湾事务局
开具的《台湾人
士子女照顾录
取证明》
14



在佛山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满 5 年以上(含 5 年),有固定住
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
适龄子女
在同一区内连续居住满 5 年
证明(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连续居住 5 年及以上的居住
证;连续 5 年及以上营业执
照;连续 5 年及以上依法纳
税证明);在同一区缴纳社
保连续 5 年以上证明(可同
时作为在同一区内连续 5 年
居住证明材料使用);计划
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口
簿
15 父母一方是佛山市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父(母)本市户籍户口簿;
计划生育证明
与非本市户籍
的父母一方同
户的户口簿
16
符合佛府办〔2010〕156 号规定,被批准入
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
子女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
发的入户卡
与父母(或一
方)同户的户口
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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