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本市各高中招生学校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经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严禁封锁招生信息,生源学校和教师必须及时如实向学生公开招生学校的招生信息,必须将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资料及时发放到每位考生。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高中段学校必须严格按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指标。如确需增加招生人数或降分招生的,学校必须经市教育局中招办批准后方能实施,否则不予注册普通高中或中职类学校学籍,由擅自招生的学校承担责任。
3.严禁用经济手段组织生源。各生源学校(含个人)不得收取招生学校相关费用,各招生学校(含个人)不得采取发放与招生挂构的招生费、劳务费、有价证券和礼品、宴请等手段组织生源。
4.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各生源学校必须坚持正确的招生宣传,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正确引导考生,不得违背学生的报考意愿,不得限制、强迫、代替学生选报志愿,不得截留学生填报的《志愿表》。
5.严禁发生不良招生行为。各招生学校应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的途径、方式进行招生宣传,不得擅自进入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违规抢拉生源、虚假宣传,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各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准接受、帮助招生学校和个人的违规招生宣传;不得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不得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机构和认可的招生学校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生源和毕业生信息。坚决取缔并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招生贩子。
六、其他
1.为了确保高中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市教育局设立受理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为:87225891(教育局监察室)。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市教育局将在教育网上对违规违纪招生学校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2.本办法由海宁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抄送:嘉兴市教育局,海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协文教卫体与文史委,市教师进修
学校,市教育考试中心,市教育信息中心。 |
海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