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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华磐安县高中招生录取政策方案

来源:磐安县教育局 2014-5-14 11:08:17

高中招生
1.报考条件
(1)本县户籍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②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③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毕业生。其中,报考中专(包括“3+2”)、职高、技校的年龄不限。
(2)非本县户籍学生除符合本县户籍学生报考条件外,在本县有完整的初中阶段学习经历和学籍的可报考高中段各类学校。未具有本县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习经历和学籍,但初三年级在磐安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允许报考磐安中学以外的高中段各类学校(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县政府同意作为人才引进的除外,但需提供工作调动及人才引进的证明)。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①高中段学校的在校生;
②初中段学校的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③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者。
2.报名地点
在本县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跨学区就读考生须已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可在所在毕业学校报考;往届初中毕业生、社会青年和在外县市就读回本县报考的磐安籍考生(需由毕业学校提供是否应届毕业生及有无重读的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学校报考;外县户籍考生要在本县报考的,须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可在就读学校报考。报名点应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
3.报考种类
高中(含职高)兼初中专(技)
4.录取原则和依据
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适者录取的原则,将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特长条件、加分政策等同时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确保普职招生人数大体相当。
不在本县报考的,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5.录取形式
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实施优秀初中毕业生保送录取、优质高中定向录取、特长招生等多元化的高中段学校招生方法,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和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录取形式为:
(1)保送录取
2014年磐安中学提前招收“保送生”120名。保送生为各初中学校选拔推荐的优秀初中毕业生,录取应在学业考试前完成,已被录取的保送生不再参加学业考试;保送生具体录取办法由磐安中学制订和实施,报县教育局与县招生委员会备案。
(2)综合录取
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第认定结果进行录取。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设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体育六门。学业考试满分值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为120分,科学160分,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80分,体育30分。语文、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试卷中地方课程内容各占5分。
体育考试相关事项由县教育局依据《金华市2014年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工作指导意见》具体确定,平时成绩、运动技能测试成绩均需向学生张榜公布。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四个模块,结果以“综合评语”、“评定等第”两种方式呈现。综合评语(模块一)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评定等第主要对能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测评项目分为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审美与表现三个模块,评定结果以等第方式呈现,一般分为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合格、待合格)。P、E等均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A等由学校组织人员审核与认定后报县教育局批准,E等级要严格控制。等第汇总按3A、2A1P、1A2P、3P等顺序类推。其中,磐安中学录取的新生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须2A及以上且不得有E,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达到1A及以上且不得有E,职业高中不得录取2E及多于2E的考生。
(3)定向录取
磐安中学招生计划数的50%为定向录取名额。定向录取名额
分配依据:①各初中学校初三毕业学生数、学区范围内人口数;②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学业考试优秀率、后25%所占比例;③各初中所在乡镇的办学水平情况(以省市级教育强乡镇为依据);④各初中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含“轻负担高质量”推进情况)。定向录取的分数线、名额由县招生办负责划定和计算,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初中学校定向录取名额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内录取不足时,剩余名额的50%先由县招生办按高分到低分在乡镇初中调剂录取,其余50%则按高分到低分在全县初中调剂录取。对于综合录取和定向录取上磐安中学分数线累计不足2名的初中学校,在低于综合录取分数线50分的范围内,按高分到低分补足2名。
(4)特长生录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任课教师推荐、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向高中学校推荐特长生录取。高中学校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通过面试、研究性学习成果答辩等形式,进行综合测试后,确定正式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教育局批准。
①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获个人前六名的考生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初中阶段参加市(地)及其以上体育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
②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艺术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的考生或取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
级”证书的考生;
③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省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全国中小学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省二等奖、市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方有效,其中③条中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姓名)有效。
(5)职业高中招收“直升生”。学校可根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自主录取新生。
(6)烈士子女可按照其志愿安排入学。
6.有关加分政策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生育两胎的,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
①归侨、华侨子女;
②少数民族考生;
③港、澳、台籍考生;
④驻磐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
(4)其他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要求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款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多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30分为限。
7.录取批次
第一批:磐安中学学生(含综合录取生、定向录取生、特长录取生)。第二批:磐安二中学生(含特长录取生)。第三批:县职教中心三中校区普通班学生。第四批:职业高中学生、普通中专、中技学生,按志愿分别录取。
8.录取办法
(1)各批次学生,均由县招生办划定分数线,在规定时间内录取,录取学校在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学生本人。
(2)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的(即1998年8月31日前出生)应届初中毕业生,磐安中学综合录取、定向录取提高50分(小学段因病办过缓学或休学手续且经教育局审批的除外。家庭原因造成小学延迟入学和初中段因病休学等原因经教育局审批的超龄应届毕业生,磐安中学招生提高10分录取);县内学校学生在初二学年结束后转学的、本县户籍学生在县外就读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报考的考生,磐安中学定向招生指标单列,其定向分数线与磐安中学向县实验初中招收的定向分数线相同(因父母工作调动转学除外);初中毕业后在全日制中学插班、重读、旁听及社会复习
班学生不得报考普通高中。
(3)志愿填报不足的学校和未填报志愿的剩余考生由县招生办统一调剂。
(4)普通高中的“三限生”,由县招生办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相关学校按规定政策录取并报招生办审批。
9.其它规定
(1)中考的考点设置由县招生委员会和县教育局研究确定。各初中、各考点务必加强考风考纪和安全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如发现营私舞弊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高中学校招生,禁止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禁止中考前到初中学校散布招生广告、拉生源。各初中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意愿,及时向考生公开各类高中段学校的录取信息,并保证本县高中生源。
(3)高中录取新生、招收“三限生”,必须严格执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及时报批新生名单,办理高中学籍,同时通过网上招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
(4)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不得突破。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5)外县市来我县各类学校招生,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在磐安境内发布各类招生广告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严禁有偿招生。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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