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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4-9-24 8:06:20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促进我县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确保无偿献血任务顺利完成,现制定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证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的工作目标,依法履行献血工作职责,积极倡导“服务社会、感恩社会、回报社会”的奉献精神,进一步壮大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用爱心铸就文明和谐新风,确保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金奖(8000毫升)、银奖(6000毫升)、铜奖(4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对象:荣获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金奖、银奖、铜奖的献血者。

(二)荣获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金奖、银奖、铜奖的献血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第1—3条为《实施办法》规定内容,以上获奖者在省内均可享受该政策;第4—6条为我县结合实际出台的政策,其中第4、5条仅限浦江户籍人员和在浦务工人员,第6条仅限浦江户籍人员):

1.可免费游览全县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化馆和博物馆等文化旅游场所。(具体由县旅游局、县文化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负责实施)

2.在看病时可享受绿色通道的政策,并不限次数免交全县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公办、民办)的门诊诊查费。(具体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可不限次数免费乘坐所有县内往来公共交通工具。(具体由县交通局负责实施)

4.可每年分别免费享受1000元(金奖者)、800元(银奖者)、500元(铜奖者)标准的体检一次。(具体由县献血办负责实施)

5.参保县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在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金奖者)、3%(银奖者)、2%(铜奖者)。(具体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实施)

6.其直系子女参加中考的,分别给予3分(金奖者)、2分(银奖者)、1分(铜奖者)的加分。(具体由县教育局负责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无偿献血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实施办法》,深刻领会相关规定的内容,明确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实施方案,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计划周到、措施务实、监督有力。

  (二)通力协作,周密部署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无偿献血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尽快设计制定出程序严谨、操作便捷的减免流程和实施细则,以方便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本人凭荣誉证书直接享受免费游园、免费挂号、免费公交、免费体检等优惠政策,并在公园售票处、医院门诊挂号处等位置粘贴醒目标志标示,提示引导相关人员享受减免待遇。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导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把《实施办法》的关爱措施的落实列入本部门(单位)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涉及的具体业务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明确提出落实要求,建立督查机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没有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切实保障献血者关爱“三免”和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地方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地方法规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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