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招委〔2014〕5号
宁教〔2014〕22号
南京市2014年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的意见
各区教育局、各招生学校:
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做好招生工作是教育服务于民、树立良好教育形象的直接体现。为认真做好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现将今年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大局意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
经市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市 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是指导今年我市招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今年的招生工作意见,总体上继续保持招生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实际情况,做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南京教育的实际,必须认真执行。
2003年以来,国家、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每年均下发《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法规范招生收费行为。各区教育局、招生办和招生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各项政策规定,把招生工作的规范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招生工作违规行为的治理
市教育局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招生录取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各区教育局要切实承担起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督查,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学校要取消当年各项评优及奖励资格;对在招生过程中违规乱收费的学校,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
三、严明纪律,严格制度,规范招考机构的履职行为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招生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和服务工作。在采集考生信息时,不得弄虚作假,隐瞒考生真实情况;在评卷工作中,严格监督和管理,不得发生失察、失误的情况;在录取过程中,不得更改考生志愿,不得以任何借口徇私舞弊或未经集体研究“暗箱”操作,不得为考生出具任何虚假证明。
考点学校要加强考点和考场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承担考试任务的考点学校要完善制度建设,挑选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教师担任考务工作。坚决杜绝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考试的质量和声誉。对考点纪律松懈、出现雷同试卷和集体舞弊等重大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撤销该考点承担教育考试考点的资格。
初中学校不得向市、区招生办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信息,不得扣压、封锁各级招生部门关于考生录取工作的文件、材料和信息,不得通过向招生学校推荐生源等收取费用,不得弄虚作假放宽指标生报考资格。
切实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和中考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和录取等工作。如本人属于回避对象,但未向组织申明的,按违纪处理;如本人已申明,而主管负责人仍安排其参与上述工作,对主管负责人按违纪处理。
严控新生录取环节,维护招生工作的信誉。招生学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社会、学生及其家长,不得强迫考生填报指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招生,不得违反规定收费;坚决防止和杜绝无计划招生、无审批手续录取等现象;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严禁普通高中以借读生名义招生等规定;凡未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入学的新生,不能取得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籍。
四、强化监督机制,高度重视信访接待工作
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公开招生政策和办事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要重视招生的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的各类矛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招生期间,驻市教育局监察室和市招生办联合成立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过程执行纪律、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高一年级开学后,对学校的招生、学籍、收费等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区教育局也需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区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
南京市招生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2014年4月15日
抄送: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