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生的招生条件和录取办法
1.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达到招生学校第一批录取条件的,不占该校定向生的招生计划。
2.初中学校定向生录取的条件是有本县(市、区)户籍、初中3年均在本初中学校完成学业、且具有3年本初中学校学籍、同时中考等级学科成绩达到招生学校录取的等级要求、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达到招生学校录取的要求,“录取总分”(含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理化换算分、等级奖励分、照顾分)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第一批录取线下30分(含30分)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且第一志愿填报定向生招生学校正取生志愿、并填报该校定向生志愿。对于县域内定向生计划数无法完成的个别县(市、区),经当地招委会研究,可对农村初中定向生进行降分录取,但最低不得超过线下50分。在“录取总分”相同但分配到学校的定向生招生计划不足时,按以下顺序优先录取:①享受政策照顾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②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在前的考生;③A等级学科多的考生;④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⑤物理和化学换算总分高的考生;⑥语文和数学总分高的考生;⑦语文学科成绩高的考生。
3. 录取时,以初中学校所分配到的定向生计划数从符合定向生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按“录取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少数农村初中学校因符合招收定向生条件的生源不足而没有完成分配的定向生招生计划的,余下的定向生招生计划由县(市、区)调整到生源符合定向生招生条件且“录取总分”较高的其他农村初中学校。分配的农村初中学校定向生招生计划还不能完成,余下的指标再从全县(市、区)余下符合定向生招生条件所有考生中按“录取总分”择优录取。
4.定向生的招生录取安排在定向生招生学校第一批录取结束后、其他达标学校正取生录取之前进行。未被录取的初中考生继续参加后续的招生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