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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教育局2013年中考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来源: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3-4-18 11:37:55

 

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各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及家长不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区中招办通知考生。

七、招生录取工作

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录取”,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中职校自荐生以及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第二批次为“统一招生录取”,分为五个类别:(1)零志愿 ;(2)名额分配志愿 ;(3)中高职贯通志愿;(4115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5)征求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按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新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及招生学校网站上公示并实施。

3)本区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2013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推荐表》),产生推荐生人选。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3年中考报考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2013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自荐表》),经班主任签字后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校长同意后实行自荐。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两者不能兼报。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和《自荐表》)报新区教育局审定,由区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招生录取志愿。

符合本区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参加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com.cnhttp://www.shmeea.edu.cn下载或到区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并将该表送交报区招办审定。区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招生录取志愿。

获得资格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录取”招生计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20135129001412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招生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招生录取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招生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综合评价。

推荐生预录取程序: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等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查处。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1个征求志愿(网上填报)。经征求志愿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考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意向的志愿学校投递个人材料(截至日期见学校招生方案),并在网上填报志愿,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自荐生预录取名单,并将名单报新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招生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凭本人考生登记号和网上填报志愿时使用的密码登录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网上签约系统进行签约;考生与某一招生学校签约后,不能与其他学校重复签约。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人数不得大于自荐生计划数。

5)被高中学校提前招生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则进入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招生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详细情况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33号)。

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区教育局、区招办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招生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招生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提前招生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学生数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内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招生录取”规定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区教育局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提前录取”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3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招生)的方法。

1)“零志愿”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各区。

2)新区招办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只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 “名额分配志愿”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本区初中的招生方法。

1)“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5%。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新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符合2013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比例,将区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内各有关初中学校。

2)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名额分配”志愿栏中)。

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新区招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志愿”招生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条件、招生计划等内容。

2)招生录取

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照“中高职贯通”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则后面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 ”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新区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12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新区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 2013年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由教育局根据市教委相关规定另行发文执行。

4.征求志愿

1)考生未被录取,由区招办在考生填报的征求志愿基础上,统一投档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5.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319号)的规定(附件7)执行,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和学校三级公示。

6.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

经过2013年中考报名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无需填报志愿,由区招办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参照本区高中录取分数线,统一安排外籍学生进相应高中学校入学。

对于希望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持外国护照学生,由学生本人向中等职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招生学校汇总后统一向区招生办办理录取手续。

所有入学的外籍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其收费标准按照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7.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8.初三学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4),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八、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参加中考、限定学生报考学校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二)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区招办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区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优先录取未享受降分优惠的其他军人子女。同分则比较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若仍无法区分,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13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2)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区招办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招生工作信息网上公开力度。

(八)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区招办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九、加强升学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

(一)区招办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要求,配强、配齐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重视对初三学生的升学指导,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指导的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招办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

区招办2013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于招生工作完成后及时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附件:1. 2013年浦东新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 2013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3. 2013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 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5. 2013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

取”推荐表

6. 2013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

取”自荐表

7. 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

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3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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