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政策变化解读 |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 2015-5-7 8:35:09 |
2015年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政策新鲜出炉啦!在延续往年基本做法的基础上,今年政策有两个重大变化:公办高中全面取消择校,推行高中段自主招生;试点中小学段课程衔接,新推“四年整体培养”。
变化一:公办高中全面取消择校,推行高中段自主招生 直属、园区、新区四星级高中校分别面向所在区域,各选定一所学校以招生计划的20%,其他学校以招生计划的10%进行自主招生 直属三所高职校与园区工业技术学校、苏州技师学院以招生计划的10%面向姑苏区、园区、新区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今年公办普通高中全部取消择校生计划,同时扩大了高中段学校招生自主权,各校自主招生设有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并列入中招提前批次录取。往年实施的四星级高中指标生招生政策继续执行。 从今年起,四星级普通高中校、部分五年制高职校试行“自主招生、多次考试、自主选择、多元录取”。其中,市教育局直属高中、园区、新区四星级高中校分别面向所在区域,各选定一所学校以招生计划的20%,其他学校以招生计划的10%进行自主招生;苏州旅游与财经高职校、建设交通高职校、高等职业技术校、园区工业技术学校、苏州技师学院以招生计划的10%面向姑苏区、园区、新区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各校自主招生报名时间与学生中招志愿填报一致,每个学生限报一所,6月22日笔试,6月27日面试。 今年高中招生录取批次和去年一样,仍为提前批次、第一批次等,自主招生的录取安排提前录取批次,同时分别设定高中、五年制高职校的录取最低控制线。被自主招生正式录取的考生仍可按考生所填志愿参加提前批次的正常录取。如果被同时录取,由考生自主选择一所学校,选择一经确定,不能更改。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其中考志愿进行其他学校的正常录取。据市教育局基教处负责人介绍,这次的自主招生将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和去年一样,今年四星级高中招生指标将被均衡地分配到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除外,下同)所有初中学校。苏州中学指标生比例为统招生计划(不含园区校区)的70%,其中55%进行基础性指标分配,投放到苏州市区所有初中学校;其余15%实施奖励性指标分配,投放到苏州市区办学水平比较高的初中校,采用填报志愿、依据计划、按分录取、社会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 变化二:试点中小学段课程衔接,新推“四年整体培养” 振华中学、十六 中、二十四中,三校将就近与姑苏区内的相关小学,进行小学、初中学段课程的衔接实验试点,提前对六年级学生进行初中四年的整体培养 今年初中入学又出新政,在强调施教区学生免试就近入学、继续实施大学区制的同时,进行小学初中学段课程衔接实验试点,提前对六年级学生进行初中四年整体培养,以推进小学、初中的有机衔接,开展小学初中的系统培养。 今年开展试点的初中校是振华中学、十六中、二十四中,三所直属初中将就近与姑苏区内的相关小学,按照“学段贯通、课程整合、系统培养”的原则,并根据各校的特点,进行小学、初中学段课程的衔接实验试点,提前对六年级学生进行初中四年的整体培养。三校将面向姑苏区的小学各招收两个班,三校的具体实施方案近期将向社会公布。 今年经批准的市教育局直属初中校的体育、艺术特色班也将面向姑苏区的小学试行对口划片招生,而报名、测试、录取等都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与此同时,市三中将开设多语种课程基地——“慧成实验项目”的初高中学段衔接课程,招收四个初中实验班。相关实施方案近期将正式发布。 此外,我市将从2015级初一新生开始,试行初中学业水平测试。而从今年起,中考将严格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初中毕业生将全部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和领取文凭。
幼儿园报名须知 幼儿园招生严格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依次满足辖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报名时间:5月30日至6月1日(周六至周一),各幼儿园组织适龄儿童报名。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小班为3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 报名时须带材料: ①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 ②非苏州市区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就业证明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年或一年以上证明。
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规定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如果多处合法固定住所中含有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则该住房不再作为确定地段生的依据。 (四)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七)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九)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但户口不在本市的随迁子女,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户口不在本市的随迁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十)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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