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认真做好2016年苏州市吴江区幼儿园入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苏州市教育局《2016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苏教[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6年苏州市吴江区幼儿园入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区域整体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新一轮入园高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需求,确保本区户籍3周岁幼儿都能入园,积极吸纳本区外地户籍幼儿入园,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1. 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能满足需求。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民办园管理与指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普惠性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2. 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镇(区)教育科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本镇(区)各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吴江户籍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地户籍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
3. 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执行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22号)及吴江区实施意见,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园收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文件精神,执行《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6]3号)文件规定,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一致,并执行《关于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意见》吴政办[2013]78号文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收费标准。
4. 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幼儿园在招生中,首先要满足本镇、本社区或本施教区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的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确保本镇、本社区或本施教区内3周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招收外区域3周岁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适度控制班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充足、一个镇(区)有多所幼儿园的地区继续实行划分施教区招生的制度,对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幼儿提供学位保障,确保优先入园。幼儿园招生与小学招生分开进行。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小班为3周岁(2012年9月1日后-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托班为 35个月~30个月(2013年9月1日~2014年2月28日前出生)。
四、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相对就近”的原则进行,根据幼儿园的招生容量,依次招收本镇(区)、本社区或本施教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的幼儿入园。
1. 具有吴江区户籍的幼儿,到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含交房日期在2016年8月31日前的期房)所在的镇(区)、社区或施教区幼儿园报名,填写吴江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2. 非吴江区户籍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松陵城区有合法房产(含购房合同上交房日期在2016年8月31日前的期房)的幼儿,根据松陵城区普惠性幼儿园施教区划分,先去相应的普惠性幼儿园报名,填写吴江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若施教区公办幼儿园在招完上述招生办法1的幼儿后,还有空余学位,则由教育部门依次作统筹协调,直至招满。
房产在松陵城区以外(但在吴江区范围)的,在镇(区)、社区或施教区公办幼儿园满足上述招生办法1的幼儿后,还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依次入园,直至招满。各镇(区)的普惠性幼儿园要优先招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房产的幼儿入园。
各镇(区)、社区或施教区幼儿园在招收完以上对象后,若有空余学位,则要积极吸纳来吴江务工的外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直至招满。
各幼儿园具体的招生操作细则由各镇(区)、社区、施教区幼儿园自行制定。
3.所有人员在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幼儿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②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镇(区)、社区或施教区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交房日期在2016年8月31日前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凭证);③婴幼儿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④有效预防接种证;⑤入园体检合格证(此证于开学初收取原件)。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跟公办幼儿园一致,保教质量与公办幼儿园相当,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前教育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五、地段生认定细则
1.幼儿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幼儿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幼儿的常住户口应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5.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吴江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幼儿在吴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或者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作为依据。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7.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
8.从2014年9月1日起,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合法固定住所三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六、招生要求
1. 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镇(区)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实施各镇(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确保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重点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主要应举办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镇(区)要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吴江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加强对本镇(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的监管,努力消除无证幼儿园。
2. 切实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针对目前幼教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各镇(区)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努力满足法定监护人已在本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缓解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 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 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基[2015]4号)文件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局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施教区或街道符合招生条件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其他民办幼儿园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教育局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在招生前要报教育局备案。
5. 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残疾人子女要适当减免收费。
6.我区引进的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商子女的入学(园)问题,按吴政办〔2012〕23号文件执行。
七、实施办法
1.招生报名时间。全区各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统一为2016年6月4日(周六)、5日(周日)、6日(周一)三天组织适龄儿童报名,并发放幼儿园新生录取通知书,幼儿园保留存根。
2.招生咨询。各幼儿园要本着为百姓服务的宗旨,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工作内容。认真做好家长报名、来访接待工作,派专人负责,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各幼儿园要及时开通咨询热线电话,要将2016年本园施教区范围、入园政策、报名手续等相关规定和入园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同时5月27日前,各幼儿园要在本园网站主页醒目处和园门口向社会公告。各幼儿园要合理安排报名流程和地点,配足工作人员,保证招生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3.招生管理。各镇(区)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幼儿园逐一调查摸底。凡没有经教育局审批、备案、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