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
1.普通高中可根据自己办学特色,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5%。学校招收特长生,应以考生参加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成绩为准,经县教育局同意,也可组织相应的专业测试(或面试),专业测试(或面试)成绩合格者,由招生学校预录取,待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按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或面试)成绩择优录取。学校可在本校录取分数线最多下降60-80分内择优录取(其中:泰顺中学、育才高中降70分、城关高中降60分)。对体育运动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根据实际情况,经招生学校申请、县教育局同意后可再酌情降分照顾。各校特长生招生录取名单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面向市域内特长生招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含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或在2011—2013年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中获得集体项目一等奖、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普通高中,若需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后,于2月底前向市教育局中招办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核准后,由市教育局3月底前统一公布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项目、人数、报名条件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每个项目不超过5人。学校特长生预录取名单须于5月26日前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3.面向县域内特长生招生。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应于2月底前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由县教育局于3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学校、项目、人数和报考条件。各校预录取名单于5月25日前上报县中招办,县教育局于6月4日前将各校预录取名单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4.县教育局根据泰顺实际,制定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并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七)其他事项
1.在市外、县域外就读学生回原籍报考、录取规定。
(1)我县户籍在市外就读、要求回泰顺报考的考生,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须经当地教育局审核盖章)、学生本人户口册于3月6日至7日到罗阳二中报名并参加罗阳二中考点的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市域外回泰顺考生须向县中招办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参加县中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科学实验操作等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2)在市域外就读学生,未回温参加学业考试者,一律不予录取,对有特殊情况的考生可按转学办理。
(3)在温州市内县域外就读的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学业考试(含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文化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全市范围内通用,市中招管理系统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县教育局。
(4)在温州市内县域外就读的考生报考泰顺县公办普通高中,须在报名时登记“回户籍地录取”,报名后在3月10日前到县教育局基教科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只能参加泰顺县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不能参加报考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回户籍地录取的考生,只能参加报考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不能参加泰顺公办普高录取。该类考生报考民办普高不受户籍限制。
2.市外学校来泰顺招生的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规定,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在我县招生,擅自去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就读者,一律不予以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市域外民办高中在我县零星、规模招生,须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于我县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否则不得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家长及招生学校负责。
市域外民办学校来温招生必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办理招生及广告审批手续,并在我县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3.严肃招生纪律。
县教育局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招生。公办普高原则上在本辖区内招生,如需跨县(市、区)招生的,须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执行。校际间不得招收委培生。学校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
4.控制班额规模。
普通高中原则上每个年级不少于6个平行班,班额应不超过50人。申报省一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的学校,班额须控制在40人以内。
五、照顾录取政策
(一)政策加分照顾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照顾: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照顾: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照顾。
4.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
(2)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子女;
5.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录取条件按泰委[2008]10号文件规定定执行。
6.其它符合降分条件的予以照顾录取。
若考生具有多项照顾条件,则取最高一项照顾,不重复照顾。
(二)特长生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获得者,可加4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者;参加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获得者,可加2分。
特长生加分项目另行发文公布。
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享受,不累计加分。
六、初中毕业资格认定与管理
(一)初中毕业资格由学校认定。学业考试(含补考)成绩合格,即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5个科目中有3科及以上达D级及以上。
(二)学校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九年制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对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九年制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七、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杜绝舞弊现象。
(一)公示制度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重点中学提前自主招生方案、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及重点中学定向生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获得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获得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重点中学提前自主招生、定向生招生,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预录取和录取名单要向社会公示。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网上阅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网上阅卷、招生录取等有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确保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可信度。
(四)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县教育局监察室牵头成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小组,保证这项工作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八、本文件解释权在泰顺县教育局。
附件:泰顺县2014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