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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温州平阳中考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来源:2exam.com 2016-4-27 21:41:53

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录取结果唯一性原则。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在报考时可有多种志愿选择,但录取机会只有一次,一经录取,其他学校就不再录取。
(二)普通高中招生
1.基本办法。
普通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升学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与特长加分,下同)、综合素质评价(含综合表现,下同)结果以及录取资格等因素,参照考生志愿,由县教育局中招办按平行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
2.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
县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升学考试成绩分布等因素,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低控线”),经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公布。
3.统招生录取前置条件。
⑴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平阳中学)统招生:在我县报考(含在县外市内就读并参加考试但申请回本县录取,下同)的平阳户籍(含外县户籍符合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的考生,下同)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2A2P及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升学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
⑵其他所有普通高中公费统招生:在我县报考的平阳户籍应、往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及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升学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
⑶民办学校自费统招生:在我县报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及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升学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
4.统招生志愿填报。
符合普通高中统招录取前置条件且申请参与统招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报志愿(考生可填报志愿数不做限制),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志愿填报在升学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5.统招生平行志愿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方式,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在符合前置条件并填报志愿的考生中,先按升学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顺序排序,排序时如遇同分,则以语、数、英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则以语文、数学两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最后以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顺序排定后,依据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
6.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
普通高中可根据自己办学特色,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5%。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具体招收办法经县教育局审批后另行发文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7.平阳中学将提前招收80名保送生,具体招收办法按《平阳县教育局关于批转平阳中学2016年保送生招生方案的通知》(平教普〔2016〕33号)文件执行。
8.平阳中学将按省、市有关规定招收定向生320名,具体招收办法行发文。
9.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⑴民办普通高中县内自主招生按核定的计划数由学校在县教育局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实行自主招生,招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县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在我县报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要求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及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升学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且未被其他学校录取。
⑵民办普通高中县外自主招生按核定的计划数于升学考试成绩及低控线公布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学校在市中招平台上实行自主招生。县外自主招生对象为在市内县外报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要求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及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升学考试成绩达到生源地及我县低控线及以上,且未被其他学校录取。
10.已经县教育局中招办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县教育局中招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以及准考证、分数卡和户籍证明按时到校报名注册,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
(三)中等职业教育类招生
1.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3+2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等。本县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考生不需填报志愿,凭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和升学考试成绩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由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升学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市中招平台上自主择优录取。
2.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五年一贯制和“3+2”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普通中专招生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并签发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升学考试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县教育局。
(四)五年制学前大专班招生
五年制学前教育大专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凡兼报我县普通高中的,志愿另行填报。
(五)其他事项
1.外县户籍考生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相关规定。
2016年在平阳就读且在平阳参加升学考试的外县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学生及家长申请,填写《平阳县2016年外县户籍考生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申请表》,附相应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审核并报县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可享受平阳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⑴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①具有平阳初中连续三年完整的学习经历(以电子学籍记载为准);②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平阳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6年5月底);③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平阳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6年5月底)。
⑵按《平阳县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平政办〔2010〕33号)引进的人才、浙商温商回归人员、在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
⑶归侨、华侨子女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子女。
2.外县户籍考生在本县借考规定。在我县初中学校就读并要求在我县报考录取的外县户籍(不符合本地户籍同等待遇)的考生须填写《平阳县2016年外县户籍考生只就读自费申请表》。
3.市内县外户籍考生在本县报名考试但回其户籍地录取规定。在我县初中学校就读并在我县参加升学考试但申请回其户籍地录取的市内县外户籍考生须填写《平阳县2016年外县户籍考生在我县升学考试回户籍地录取申请表》。
4.在市外、县域外就读学生回原籍报考、录取规定。
⑴平阳户籍在市外就读、要求回平阳报考的考生,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电子学籍系统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下同)、学生本人户口册于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学区报名,参加我县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市外回平考生须向报名点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参加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4个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⑵在温州市外就读学生,未回平参加升学考试者,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如确需回原籍就读的学生,可根据在外地升学考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参加民办普通高中县外自主招生录取。
⑶平阳户籍在市内县外就读、要求回平阳报考的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升学考试(含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文化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升学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通用,由中招管理系统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县教育局。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时登记“回户籍地录取”,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学生本人户口册于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学区填写《2016年平阳户籍在县外市内就读回乡录取申请表》,由学区汇总后于规定时间内报县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参与我县普通高中统招录取。
5.县外学校来平招生的规定。
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县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在我县招生,对擅自去县外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考生,不予以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县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县零星、规模招生,须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外民办学校来平招生必须经县、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招生广告审批手续,在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6.严肃招生纪律。
县教育局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招生。普通高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除经审批的跨县特长招生外,公办普通高中不能跨县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招生考试,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有偿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将学生学号挂靠在其他学校或让其他学校学生挂靠,不得有无学号学生存在。否则,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取消违规学校和校长三年内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减少当年度或下年度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等处罚,并全县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当年度年检定为限期整改或不合格,拒不整改者责令停止招生。
各学区、学校和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做好招生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宣传招生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招生劳务费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三年评先评优资格,直至追究责任人责任。
学生及其监护人要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凡擅自修改或伪造各类证件的,将依法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控制班额规模。
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原则上每个年级不少于6个平行班,每班学额不超过48人。申报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每班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申报省二级特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每班学额控制在45人以内。各学校要于规定时间内将招生计划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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