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12〕6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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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
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
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
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
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
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
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挖掘潜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
年调整新莞人子女公办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
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新莞人学历情况审核并评分,
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居住证,负责新莞人在莞
连续居住年限和违法犯罪记录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政府清理无—3—
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
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
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随迁子女在莞居住
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供
新莞人子女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
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的教育
经费供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
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莞人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工
教育学历、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和在我市就业年限等材料的审核并
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莞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和在我市
就业年限的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新莞人在莞纳税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新莞人在莞经商营业年限以及投资情况等材料
的审核并评分。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市、镇街城市建设规划中,与教育部门共
同研究制定学校的规划布局方案,及时满足新莞人子女入学对校—4—
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
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
指标,由市优先配给,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新莞人卫生行业执业注册证书、献血等相关证
明材料的审核并评分,以及负责全市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
查,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新莞人子女提供
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新莞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新莞人在莞的计生
情况进行审核并评分。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
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体育部门负责新莞人体育技能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新莞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的审
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对新莞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和在军
队立功受奖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新莞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5—
团市委负责新莞人参加志愿者服务时数的审核并评分。
第五条 凡年满6至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
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新莞
人子女,可以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莞人子女,可按我市义
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到
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教育部门根据每年年审的情况,在每年 5 月初向社会公布具
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
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
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
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参保年限、居住
时间、计划生育、纳税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
校的程序是:
(一)公布学位。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 3 月底前对本
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起始年
级和非起始年级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6—
子女的学位名额数。市教育局在每年 4 月向社会统一公布各镇街
提供的公办学位情况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名单和学位情
况。
(二)提交申请。
1.受理时间:积分制入学实行常年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新
莞人子女,可于每年的9月1日—来年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止到指定受理点申请下一学年秋季学位。
2.受理地点:申请人可到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
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
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
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
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
受理回执。
(三)审核评分。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一口受
理,分类审核”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所涉及的部门进
行分类整理,每 10 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
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
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
学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按照《东莞市义
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标准进行评分。
申请人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及时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7—
交,经审核属实,调整累计积分。
审核评分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
务管理中心。
(四)计算积分。申请人的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
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五)查询积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凭姓名和受理回执
编号登录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
人如对个人积分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
请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积分复核。
(六)提供名单。积分复核期结束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
理中心根据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的积分从高分到低
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名单,由当
地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七)安排学校。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或被政府购买学位
的民办学校录取的新莞人子女,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分别
安排入读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九条 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向其
父或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
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8—
(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
住的新莞人;
(三)近 5 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
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新莞人;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
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 1 年,在东莞购买社会养老保
险满1年的新莞人。
(五)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
收的新莞人子女,其收费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
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免交相应民办学
校的学杂费,免交的学杂费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核定,由
市镇(街)财政根据市镇(街)二级办学体制经费分担办法给予
补贴。
第十一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
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
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应当履行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 6 周—9—
岁;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
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我市义务
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
后再升读更高学段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
请。
第十三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对在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
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
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接收新莞人子
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
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
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 2010 年 1 月 19
日发布的《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东府
〔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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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
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2012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