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取号:AA4320002-2015-001
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办〔2014〕18号),民办学校改为直接登记。望各区县教育局加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转变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手段,切实做好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市教委现提出相关指导意见。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民〔20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民〔20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办〔2014〕18号),民办学校改为直接登记。希望各区县教育局加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转变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手段,切实做好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完善民办学校监管体系。对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教育局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区县教育局可根据区域和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民办学校开展检查和督导。探索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扶持和奖励的依据。其中对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各区县教育局可参照《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小学的评估参考指标》进行检查与评估。
三、对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进行梳理,督促指导办理有效期延续或者许可事项变更等手续。其中,对于许可证所载的有效期等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及时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不得在原许可证上作加盖延期章等修改或补充;根据教育部要求,旧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对于仍使用旧版证件的学校,应当督促其申领2008版办学许可证。对于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并且不再延续的民办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等规定,并可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民办学校清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4〕3号)等,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季秋瑜;联系电话:23117081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3月17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