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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初中招生暂行规定

来源: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2016-4-12 10:58:03

  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暂行规定

  (摘要)   

  第四条  暂住本区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持该学龄儿童的户口簿及经有关部门查验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附近学额有余的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由学校安排就读:

  (一)父母均在本区内工作,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二)父母双方在本区居住半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的住所且签订一年以上后续住房租赁协议的;持有《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三)父母在本区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且至少一人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子女报名月份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或在本区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附一年及以上完税证明)。

  (四)父母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公办学校或已审批的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借读的,应由其父母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等部门出具的子女无监护人证明。

  (二)义务教育对象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原籍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三)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和在本区领取的经居住地镇、街道派出所查验盖章有效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以及住房租赁协议。

  (四)经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生育窗口)查验盖章有效的《镇海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五)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区经商取得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提供父母一方经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一年及以上的完税证明)。

  (六)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至报名时连续一年以上在保,补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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