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16〕3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6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2016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下载!!!
为更好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招生管理,根据《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6-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随迁子女,其父或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本方案中的随迁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及本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含香港、澳门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拥有台湾身份证或外国国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
第三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即201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初中学校,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在莞的服务年限、居住年限、参保年限、纳税情况、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居所情况、科技情况、技能竞赛情况、参加社会服务情况、计划生育情况以及申请人在莞接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五条 本方案中的“申请人”(即学生)选取父或母一方作为“积分方”进行积分,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积分方式如下:
选择以服务地申请
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
父母双方在同一镇街服务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在不同镇街服务
以在申请地服务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选择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请
父母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第六条 本方案共有六个积分项目(见第七条),其中一至五项为基本积分;第六项为加分项目。
第七条第五项“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项目和第六项“加分”项目第6小项第(3)点为申请人(即学生)积分,其余积分项目为积分方(即申请人父或母)积分。
第七条 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在莞服务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的时间:
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工作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二)在莞居住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三)在莞参保年限
在东莞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年1.5分。
(四)在莞纳税情况
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此项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
(1)近3个纳税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3000元的,10分;满4000元的20分;满5000元的30分。
(2)近3个纳税年度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企业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认缴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的,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4.房屋契税
近5个纳税年度在我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每满1000元积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五)在莞接受教育年限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1年学前教育的,3分;
2.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2年学前教育的,6分;
3.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10分。
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和初中学校:
1.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1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分;
2.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2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4分;
3.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3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8分;
4.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4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2分;
5.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5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6分;
6.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6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0分;
7.在东莞市公、民办中小学接受7年义务教育、有学籍的,24分。
(六)加分
1.文化程度
(1)大专学历,5分;
(2)本科学历,10分;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15分;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30分。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和本科学历积分。
2.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1)国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
a.高级工或初级职称,5分;
b.技师或中级职称,10分;
c.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15分。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在莞注册的,5分。
3.居所方面: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5年以内的(含5年),15分;5年以上的,30分。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
4.科技方面(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取最高一项加分,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发明或奖励的,选取其中一项加分):
(1)满足以下任意一项,30分:近5年获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近5年获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前三完成人;近5年获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
(2)近5年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发明人,20分。
5.技能竞赛方面(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选取最高一个层次加分):
(1)近3年参加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10分;
(2)近3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或东莞市教育局推荐参加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15分;
(3)近3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20分。
6.在莞参加社会服务:
(1)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的,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的,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学生本人)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的,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7. 计划生育方面: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20分;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5分。
第八条 各积分项目提供材料见《2016年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九条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统筹安排被录取的申请人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本方案各项积分项目中需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之后3年内不予受理相关积分制入学申请。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重读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免交学杂费的待遇。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积分制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制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6年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积分材料一览表
附件
2016年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分值
具体操作
(一)
在莞
服务
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的时间
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工作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以下三种积分方式三选一:
1.选择以在东莞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提供积分方身份证号码,由社保部门选择五险种中缴费年限最长的险种进行核实计分。
2.选择以劳动合同计分的,提供积分方历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8 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劳动合同未经人力资源部门鉴证的,需同时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考勤记录等佐证材料,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实计分。
3.选择以在我市经商营业年限计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部门核实计分。
计算“在莞服务年限”的截止时间为职能部门审核申请人资料当日。
(二)
在莞居住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以下三种积分方式三选一:
1.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提供积分方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部门核实计分。
2.选择以在莞服务年限核定的,由系统根据在莞服务年限核定的结果自动计算。
3.选择以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的拥有时间核定的,提供积分方(或配偶或申请人本人)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及复印件,由房管部门核实计分。
计算“在莞居住年限”的截止时间为职能部门审核申请人资料当日。
项目
内容
分值
具体操作
(三)
在莞参保年限
在东莞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年1.5分。
提供积分方的姓名和身份证。
计算“参保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社保部门审核申请人资料当日。
(四)
在莞纳税情况
在东莞市内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此项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
(1)近3个纳税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3000元,10分;满4000元,20分;满5000元的,30分。
1.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
2.近3个纳税年度是从2013年1月1日统计至2015年12月31日。
(2)近3个纳税年度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1.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
2.国税:持有国税税务登记证的,提交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不需提交完税凭证。已经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的,提交国税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内注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并盖有国税分局的印章)原件及其复印件;或提交其他已注明国税纳税人名称及其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的凭据原件及其复印件,不需提交完税凭证。
地税:提交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交完税凭证。
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无须提交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近3个纳税年度是从2013年1月1日统计至2015年12月31日。
说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可进行积分的税项包括(国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3.企业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认缴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的,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项目
内容
分值
具体操作
(四)
在莞纳税情况
续上
4.房屋契税
近5个纳税年度(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在我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每满1000元积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1.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提交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契税的纳税主体可包括积分方本人及其配偶或申请人(学生本人),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
3.“房屋”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不包括土地、车位、商铺、写字楼等。
(五)在莞接受教育
年限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1年
3分
提供幼儿园的就读证明(证明中要列明学生的姓名、学籍号、就读的具体时间、幼儿园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幼儿园盖公章,详见样板)。
2年
6分
3年
10分
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和初中学校
在东莞市公、民办中小学接受教育并有学籍的
1年
2分
提供就读学校的就读证明(证明中要列明学生的姓名、学籍号、就读的具体时间、学校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学校盖公章,详见样板)。
2年
4分
3年
8分
4年
12分
5年
16分
6年
20分
7年
24分
(六)
加分
1.文化程度
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5分;
1.提供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以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证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的毕业证书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
3.如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能查询到个人学历信息的,可不用提交纸质的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到学位信息的,可不用提交纸质学位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有效的验证查询码,查询码可写在毕业证复印件的右上角。
4.办理认证报告所需的材料可登录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或到指定的鉴定中心咨询。
本科或技师院毕业生,10分;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15分;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的,30分。
项目
内容
分值
具体操作
2. 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1)国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工或初级职称, 5分;
1、提供本人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多项不累计。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主管、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http://www.osta.org.cn/)或“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 (www.gdosta.org.cn)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书验证证明(证明须盖发证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首页的“专业技术资格查询”栏目进行查验。不能在该栏目作出查验的,请按以下要求操作:(1)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各省自行组织考试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国家或各省官方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网站核查的,持证人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2)在广东省内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网站核查的,持证人应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或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3)在广东省外经评审、考核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先在我市办理职称确认。
技师或中级职称,10分;
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15分。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在莞注册的,5分。
持有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在莞注册的,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根据“谁主管、谁发证、谁审核”的原则,由东莞市对应的主管行政部门审核(非政府部门签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暂不纳入积分范围)。多项不累计。
项目
内容
分值
具体操作
(六)
加分
3.居所方面
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
5年以内的(含5年),15分;5年以上的,30分。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
1.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如有多处房产的,以一处房产进行加分。
3.时间计算:购买一手房产的,以购房合同备案的办结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购买二手房产的,以产权转移办结后,新房产证的出证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
4.科技方面(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取最高一项加分,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发明或奖励的,选取其中一项加分)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30分:
(1)近5年获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
(2)近5年获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前三完成人;
(3)近5年获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
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科学技术奖完成人证明材料或专利奖获奖证书相关原件及复印件。
“近5年”是从2011年6月1日统计至2016年5月31日。
近5年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发明人,20分。
5.技能竞赛方面(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选取最高一个层次加分)
(1)近3年参加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10分;
提供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奖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参加的获奖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由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获奖证书由教育部门审核)。
“近3年”是从2013年6月1日统计至2016年5月31日。
(2)近3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或东莞市教育局推荐参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15分;
(3)近3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20分。
项目
内容
分值
具体操作
(六)
加分
6.在莞参加社会服务
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的,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发出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近5年”是从2011年6月1日统计至2016年5月31日。
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的,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填写《东莞市积分制入学志愿服务情况申报表》,并由相应部门为申请人出具服务时数证明。
“近5年”是从2011年6月1日统计至2016年5月31日。
申请人(学生本人)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的,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7.计划生育方面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20分;
提交《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乡镇的,需分别办理证明并提交)。
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积分制入学计划生育情况申报表》。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5分。
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 2016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