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小学的招生
(一)各区教育局要在对民办小学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于6月30日前由各区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小学招生时应对学生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优先招收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且目前仍在厦务工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认真执行义务教育免费的相关政策,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教财〔2011〕17号)要求,对符合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不得再收取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
(三)民办小学应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要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学生档案,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录入电子学籍系统。接收转学插班生应控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指标内,并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方可办理。民办小学违规招生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局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划定小学招生片区,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要对现有公办小学的闲置学位进行核查,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学位,满足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的比例。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经市教育局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批准的招收体育或艺术特长生的小学(名单见附件),招生时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测试,只可进行必要的能力测试。
(二)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由户口所在辖区教育局于8月15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取消统筹进入公办学校和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的资格。
(三)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对要求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区教育局应在确保户籍关系在本市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学位的余额,按照“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录取工作公平、公开进行。各区应采取电脑随机抽号的办法公平做好公办学校录取工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各公、民办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方可录取。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不予建立学籍并取消入学资格。
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除经确认可招收体育或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外,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严禁各种特长评级与招生录取挂钩。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录取。
(四)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
(五)继续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对重点引进人才子女、境外捐资助学人士直系亲属及到我市投资、工作或置业的台胞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问题,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或已满额,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引导调整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各区教育局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各区教育局、各小学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行政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行政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及时纠正擅自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