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2013年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学招生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出生)适龄儿童。确保全市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严禁招收不足龄儿童提前入学。
(三)招生时间
市直小学招生时间为7月2日至3日;镇(街道)属小学招生时间为8月21日至22日。
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公、民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招生。
(四)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1.公办小学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公办小学优先招收片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市直小学及中心市区部分小学的片区界定详见“附件3”,其他镇(街道)属小学片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 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同属片区户籍;拥有片区房产且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由镇(街道)教委(育)办统筹安排。
(3)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①实验小学社区片区:阳光社区、青华社区、锦青社区户籍适龄儿童;北片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内人员子女。第二实验小学社区片区:青新社区户籍适龄儿童;因城市建设被征用土地、享受原有照顾政策、允许就读第二实验小学的霞行社区、曾井社区、梅青社区适龄儿童;南片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内人员子女(南、北片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界定:以相府路—杏园路—梅园路—南山路—嘉华路为分界线,居住路西北的属北片区;居住路东南的属南片区)。
②实验小学地域片区:在湖光路以南、泉安路以西、东华街新华街梅园路以北、南山路以东所划片区内拥有房产、实际居住且父母与子女户籍入户至阳光社区、青华社区、锦青社区的,同一套房产六年内只接收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小学入学(同一户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第二实验小学地域片区:新华街以南、崇德路以西(含第二新村)、迎宾路以北、世纪大道长宁路永嘉路所划片区,拥有房产、实际居住且父母与子女户籍入户至青新社区的,同一套房产六年内只接收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小学入学(同一户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入学,需具备如下条件:子女(含户口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属片区内同一户口簿的直系孙辈)户口与法定监护人同户,法定监护人为单位编制内人员,能提供公务员局出具的《行政介绍信》或《干部履历表》。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地域片区房产,适龄儿童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并属片区社区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4)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暂时分离的招生对象,属镇(街道)属小学片区的,允许在户籍所在地小学或过渡安置地镇(街道)属小学就读;属市直小学片区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内人员子女,可就近向市直小学或镇(街道)属小学申请就读。
2.公办小学政策照顾对象及招生办法
(1)驻晋江部队现役干部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离居住地最近的市直小学、居住地镇(街道)属小学申请入学。报名时须提供军衔证、户口簿、直系关系有效证明及所在部队集中出具的适龄儿童花名册。
(2)上级驻晋江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干部职工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离居住地最近的市直小学、居住地镇(街道)属小学申请入学。报名时须提供公务员局出具的《行政介绍信》或《干部履历表》、户口簿、房产证及直系关系有效证明。
(3)符合《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委发〔2011〕7号)、《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晋委办〔2011〕43号)精神,1至3类人才,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离居住地最近的市直小学、居住地镇(街道)属小学申请入学,其招生名额不计入就读学校招生计划数。4至5类人才,子女可向市直小学、镇(街道)属小学申请入学;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如有剩余学位,可通过派位招生办法接收本部分学生入学;除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以外的市直小学,直接招收本部分学生入学。报名时须填报并提供经公务员局、教育局核准的《晋江市优秀人才子女择校(园)申请表》(附件4)及个人身份有效证件。
(4)参照《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精神,规模企业(2012年在晋江纳税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核心高管、专业人才(特指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且2012年按50万元及以上年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直系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居住地附近的市直小学申请入学,其招生名额不计入就读学校招生计划数。报名时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个人完税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务工证明、社保证明。
(5)在学校片区内拥有房产、实际居住并且符合“闽教综〔2009〕16号”文件中规定的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入学:
一是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二是在本市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子女;
三是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是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经学校认定后,给予直接照顾入学。报名时填写并提交《晋江市 小学(幼儿园)“就近入学”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应证明材料。
3.公办小学剩余学位的处理
(1)招生对象。市直小学和公办小学在完成片区和政策照顾对象招生任务后,如有剩余学位,可通过电脑派位(抽签)形式把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列为“扩招对象”:
一是实际居住在小学地域片区内,拥有自有房产,户口尚未迁入者;
二是实际居住在小学地域片区内(没有自有房产),父母与子女户籍同步入户至片区社区;
三是父母户籍在小学片区内,子女属港澳台侨籍的适龄儿童;
四是晋江市荣誉市民子女。
(2)招生办法。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在学校招生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须填写并提供《晋江市 小学(幼儿园)“就近入学”申请表》(见附件2)、户口簿、房产证、亲子关系证明等符合入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超过剩余学位时,由学校审核后直接招生;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超过剩余学位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抽签)的办法招生,并当场公布结果。未派入(中签)的,则按“就近入学”原则,到镇(街道)属小学申请入学。
4.未按时报名儿童入学的处理
小学应及时更新《文化户口册》,并根据户口信息接受适龄儿童入学。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于学校招生时间前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超过申请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5.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处理
(1)为切实保障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优先安排在父母务工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属公办小学入学:
①学生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报名时提供社保证明及《户口簿》。
②学生父(母)在我市取得《居住证》。报名时提供《居住证》、《晋江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即办理《居住证》时填报的登记表)及《户口簿》。
③学生父(母)在晋江实际居住并在小学片区所在地企业务工1年以上。报名时提供“三证一簿”( 居住证、务工或经商证明、计生证明和户口簿)。
(2)报名时严格执行“有效证件”原则,加强对社保证明、《居住证》(含《晋江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或“三证一簿”的审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动员回原籍就学;对提供假证件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子女在公办学校的入学资格。
(3)公办学校不得招收父母在周边县市区务工的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一经发现,不下拨相应的生均公用经费。
(五)民办小学的招生办法
1.民办小学在年检的基础上,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容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
2.“外来工子弟学校”凭社保证明、《居住证》(含《晋江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或“三证一簿”等有效证件接收来晋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注册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在晋江市区域规范企业务工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到“外来工子弟学校”报名时,学校每学期应立减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0%,并在收费票据上体现。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财政下拨的生均公用经费弥补。
3.“外来工子弟学校”不得招收父母在周边县市务工、居住的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陈埭、池店、新塘、龙湖四个镇(街道)“外来工子弟学校”在招生结束后,凭学生花名册及相应证明材料、收费票据存根联申请核拨生均公用经费,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按原渠道核拨生均公用经费;不提供社保证明、《居住证》(含《晋江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或“三证一簿”等有效证明的,财政不予拨补生均公用经费,该部分学生在小学毕业后原则上应回原籍地升入初中。
4.加大对民办小学招生的规范力度。鼓励民办小学通过创建标准化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吸引学生就读。民办小学应依据相关政策要求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应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应认真落实课程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建一支师德良好、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民办小学办学行为、办学质量纳入年检范畴。
二、幼儿园招生
(一)招生对象
幼儿园小班招收3周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出生)适龄儿童,有条件的幼儿园小小班(宝宝班)招收2.5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出生)适龄儿童。
(二)招生时间
市直幼儿园的报名时间为7月2日至3日。镇(街道)属公、民办幼儿园报名时间为8月21日至22日;幼儿园如需要,可在7月2日至3日调查登记拟入园幼儿情况。严禁各类幼儿园在正式报名时间前收取下学期入园费用。
(三)市直幼儿园招生
1.市直幼儿园片区内招生
(1)实验幼儿园招收片区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入园。
(2)第三实验幼儿园招收竹园小区购房户子女和片区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入园。
(3)实验幼儿园和第三实验幼儿园片区界线。以湖光路—世纪大道为界,凭房产证明,居住在湖光路路南、世纪大道路东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就读实验幼儿园;居住在湖光路路北、世纪大道路西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就读第三实验幼儿园。
(4)第四实验幼儿园服务王厝社区和西园街道镇直单位。
(5)第八实验幼儿园服务大山后社区和北至佳源路、东至社马路、南至大深公路、西至林麒路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企业职工子女。
(6)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入园,需具备如下条件:子女(含户口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属片区内同一户口簿的直系孙辈)户口与法定监护人同户,法定监护人为单位编制内人员、能提供公务员局出具的《行政介绍信》或《干部履历表》,符合国家计生政策、能提供片区内房产证明。
2.政策照顾对象及招生办法
(1)驻晋江部队现役干部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离居住地最近的市直、镇(街道)属幼儿园申请入园。报名时须提供军衔证、所在部队集中出具的适龄儿童花名册、户口簿、直系关系有效证明。
(2)上级驻晋江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离居住地最近的市直、镇(街道)属幼儿园申请入园。报名时须提供公务员局出具的《行政介绍信》或《干部履历表》、户口簿、房产证及直系关系有效证明。
(3)符合《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委发〔2011〕7号)、《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精神,1至3类人才,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离居住地最近的市直、镇(街道)属幼儿园申请入园(其招生名额不计入就读幼儿园招生计划数)。4至5类人才,子女可向市直、镇(街道)属公办幼儿园申请入园;实验幼儿园、第三实验幼儿园如有剩余学位,可通过派位招生办法接受本部分幼儿入园;除实验幼儿园、第三实验幼儿园以外的市直幼儿园、镇(街道)属公办幼儿园,直接招收本部分幼儿入园。报名时须填报并提供经公务员局、教育局核准的《晋江市优秀人才子女择校(园)申请表》及个人身份证明。
(4)参照《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精神,规模企业(2012年在晋江纳税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核心高管和专业人才(特指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且2012年按50万元及以上年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直系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居住地附近的市直幼儿园申请入园(其招生名额不计入就读幼儿园招生计划数)。报名时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个人完税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务工证明、社保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应填写《晋江市 小学(幼儿园)“就近入学”申请表》,提交幼儿园。经幼儿园认定后,给予直接照顾入园。
3.市直幼儿园如有剩余学位,可将以下适龄儿童纳入“扩招对象”:
(1)实际居住在幼儿园服务片区内,拥有片区房产,户口尚未迁入者;
(2)实际居住在幼儿园服务片区内(没有自有房产),父母与子女户籍同步迁入片区者;
(3)父母户籍在幼儿园服务片区内,子女属港澳台侨籍的适龄儿童;
(4)晋江市荣誉市民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可以向幼儿园申请。申请入园时须提供户口簿、房产证或符合入园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填写《晋江市 小学(幼儿园)“就近入学”申请表》。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超过剩余学位时,由幼儿园认定后招生;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超过剩余学位时,幼儿园可采用电脑派位(抽签)办法招生;因学位有限,未能到市直幼儿园入园的,按“就近入园”原则,到其他幼儿园申请入园。
(四)镇(街道)属幼儿园招生
1.幼儿园招生“以社区为主”,镇(街道)属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仍延续过去划定的片区,如需调整,由镇(街道)招生领导组制定具体方案。
2.民办幼儿园根据年检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计划,于报名前一周张贴招生通告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根据“以社区为主”、“就近入园”原则招生。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计划招生。
三、工作要求
(一)履行政府职责,有序组织入学
1.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要成立招生领导组,制定《招生方案》,宣传《义务教育法》,更新《文化户口册》,做好入学情况的取证工作。
2.严格控制班生规模与办学规模。各镇(街道)要严格按计划招生,市直小学起始年段班生额以45人为宜;来晋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镇(街道),在计划数与实际需求发生矛盾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班生规模,最大班生额不得超过56人。个别办学规模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确保生数逐年减少。
3.严格控制服务半径。要依法确保片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就学,除接收政策照顾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的“扩招对象”、符合条件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外,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也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对象就读。
4.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小学、幼儿园招收片区适龄儿童入学,严禁用考核、面试、测试等手段选拔招生。
5.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赞助费等,严禁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赞助费等。
6.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闽教基〔2012〕20号),追究当事人与学校领导责任。
(二)制订招生计划,保障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文化户口册》及近两年辖区内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变动趋势,认真做好生数预测,下达招生任务,制定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义务教育对象全部按时入学。招生计划的制订,可参考《2013年各镇(街道)小学一年级招生参考数》(见“附件1”)。
2.市直小学、市直幼儿园按市政府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提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录取学生名单及证件复印件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违反本《意见》精神超计划招收的外片区学生,将退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
3.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各校要认真审核招生对象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切实把好关,做好招生对象的确定工作。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居住地所在学校应给予接收。
(三)坚持“就近入学”原则,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在服务企业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园)”。
1.确保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全部入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不让任何一名在晋江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上不了学”的公开承诺,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纳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2.做好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学容量压力特别巨大的镇(街道),如无法全部满足符合条件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在保证户籍人口入学的情况下,采用电脑派位或先到优先的办法解决来晋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3.让来晋务工人员子女读好书。应加强对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学习情况的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如加强教材版本与学生知识的衔接研究,加强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加强文明礼仪和传统道德教育,加强乡土文化教育,引导学生尽快融入当地社会,让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在“有书读”的基础上实现“读好书”。
(四)关注弱势群体,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
1.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鉴别及入学组织工作。要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建档工作,根据适龄儿童不同残疾程度,送特殊教育学校、特教辅读班、普通班随班就读。符合免、缓学规定的残疾学生要求免、缓学,要提供相应证明、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审批。
2.开展“送教上门”试点。认真贯彻《关于在全省开展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0〕36号)精神,对“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上门”试点服务。
3.鼓励创办特教辅读班。常住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镇(街道),应积极创建条件,创办特教辅读班。
4.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各镇(街道)、校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龄人口花名册》、《残疾学龄人口入学(随班就读)花名册》,《残疾学龄人口免缓学花名册》,认真做好残疾儿童的入学取证工作,确保三类残疾儿童的各项入学率均达到93%以上。
(五)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园质量
1.严格控制班生规模。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班生额分别为25、30、35人,每班班额最多不能超过5人,小学附设学前幼儿班最多不超过40人;班生额严重超标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拨补公用经费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2.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扶持与规范民办 集体办幼儿园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2〕225号)精神,加强对民办、集体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幼儿园等级评估结果与收费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入园取证工作。要积极协调公安派出所、村居(社区)配合片区小学、幼儿园不断更新完善《福建省3~18周岁人口接受教育情况登记表》,做好入园取证工作,不断提高学前三年入园率。
四、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2013年各镇(街道)小学一年级招生参考数
(根据2012年秋教育督导评估基础数据统计表)
2.晋江市 小学(幼儿园)“就近入学”申请表
3.部分小学(幼儿园)招生片区划分
4.晋江市优秀人才子女择校(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