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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考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规定

来源:3773.中考 2013-6-20 18:06:37
厦门市初中毕业和高中各类学校升学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初中毕业和高中各类学校升学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质量和信誉,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初中毕业和高中各类学校升学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都有严格遵守初中毕业和高中各类学校升学考试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初中毕业和高中各类学校升学考试管理的违纪舞弊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及处理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警告以上校纪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如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运算设备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中有上述所列情形累计两次的,所涉及的科目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的一半计算。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科次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记过以上的校纪处分: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夹带资料的;
(三)接传答卷的;
(四)交换答卷的;
(五)抄袭他人答卷的;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八)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九)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十)利用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接收或传送信息的;
(十一)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科次成绩以零分计,并由所在学校给予记大过以上的校纪处分: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偷换考卷以取得考试成绩,或伪造准考证等证件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第八条 考生由他人替考的,所替考的科目成绩无效。替考双方是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由所在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校纪处分;对非在校生的人员,通知其所在单位,并由该单位作出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初中毕业和高中各类学校升学考试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或确认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应及时制止,收起考生违纪舞弊的事实证据(如夹带材料等),并通过机动监考报告主考。
第十一条  本场考试结束后将违纪舞弊考生带到主考室,责其做出书面检查。在核实违纪舞弊事实后,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厦门市中考违纪舞弊情况记录单》。
 第十二条  替考行为的处理:在确认考生由他人替考后,及时终止其替考行为,将替考者带到主考室,责其做出书面检查。核实替考者真实身份,填写《厦门市中考违纪舞弊情况记录单》。
第十三条  《厦门市中考违纪舞弊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考生书面检查及其相关证据以及替考者身份证明等材料,考点应在考试结束后当日上报考区, 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违纪舞弊考生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于6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招办。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再次复核后,于考试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对违纪舞弊考生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处理意见通知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报名点),由学校(报名点)作出相应的处分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非在校生涉及人员,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评卷点发现答卷有雷同嫌疑的,应对雷同卷做出书面鉴定,并及时上报市招办,由市招办组织有关专家对雷同卷进行鉴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因考生本人不配合致使违纪舞弊事件不能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在该起违纪舞弊事件未处理之前,相关考生暂缓考试录取资格,由此贻误的录取时机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厦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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