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维护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责任
1.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即在综合素质评价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等级考查科目符合同批录取资格、中考总分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市招生办按投档原则,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中学校,由高中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2.中山市招生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高中学校在中山市招生的录取工作,对高中学校执行国家、省和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高中学校提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中学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提出复议。
3.录取期间,市教育和体育局设立录取工作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察,加强防腐反腐教育,加强录取纪律的监督,维护录取期间的正常秩序,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各高中学校负责录取的具体工作。各高中学校需指定一位熟悉招生业务工作的同志,负责本校与市招生办的联络工作,录取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高中学校对考生提出质疑或投诉进行解释和妥善处理,及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二、录取批次
高中学校分三批次进行录取,包括提前批、第一批普通高中、第二批中职类学校。具体批次如下:
1.提前批:普通高中的体育、音乐、美术特长生,含联考和校考;普通高中指标生;普通高中专门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籍学生的境外班;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等。
2.第一批普通高中:所有普通高中普通生,包括公办高中住宿生和走读生、民办高中公费生和自费生。
3.第二批中职类学校:所有在我市招生计划的中职类学校,包括我市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外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
三、投档办法
1.录取分数线的确定
(1)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普通高中普通生按招生计划1:1的比例划定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招收非本市户籍考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本市户籍考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招收指标生、走读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该校普通生最低控制线20分。
(2)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该招生学校普通生首次投档最低录取分数的比例划定,体育类不低于60%,音乐、美术类不低于70%。实行体艺特长生联考招生的,原则上根据招生计划数按1:1.2的比例在填报特长生志愿的考生中划定术科资格线。
(3)中等职业学校录取不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一律按志愿和专业计划,实行分数优先的投档原则,按1:1至1:1.4的比例进行投档,各专业具体投档比例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招生学校可对有关专业提出相关考查科目等级要求。
2.投档原则
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市招生办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1)体艺特长生在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术科资格线上,根据录取学校招生章程,按照术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实行校考的体艺特长生原则上根据入围名单和学业考试成绩及特长生招生章程要求进行投档。
(2)普通生录取时,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及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相应要求,结合学校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投档比例进行投档,由高中学校择优录取,原则上不得退档。
3.考生投档排序原则
投档时,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情况排序,即按考生计分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符合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排序时以计分科目成绩总分加照顾加分分值后参与排序。
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首先比较考查科目等级,高等级数量多者优先排序;考查科目等级相同时,则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的三科总分,总分高的优先排序;三科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相同时,再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级高的优先排序。
4.投档顺序
按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即投档时,将考生按排序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检索,然后按志愿顺序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C、D、E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学校的投档条件,则投档A志愿学校,如果达不到A志愿学校的投档条件,则继续检索后续的B志愿……依此类推。考生档案一旦投出,不再检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三、录取工作要求
1.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高中要切实做好高分考生的录取工作,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
2.高中学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和等级考查科目等级要求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市招生办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高中学校录取时,需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
3.高中学校必须按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市招生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拟录状态。
4.各高中学校必须在投档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因生源原因,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由市招生办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已被高中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资格线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由市招生办根据生源情况降分录取或调剂录取。
5.高中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市招生办对高中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中学校复议。如高中学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中学校负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中学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6.由于市招生办或高中学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市招生办或高中学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7.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高中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中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四、录取工作日程安排
为保证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中学校必须在当批次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高中学校录取工作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 普通高中学校录取:7月9日-7月10日;
2. 普通高中征集志愿:7月13日-7月14日,征集志愿录取时间为7月15日;
3. 中职类学校录取:7月16日-7月17日;
4. 中职类学校征集志愿:7月20日-7月21日,征集志愿录取时间为7月22日;
5. 中职类学校注册入学:7月31日-8月30日;
6. 普通高中报到注册:7月16日-7月19日;
各普通高中学校统一办理新生报到注册,同时完成新生报到注册网上确认工作,在高中招生管理系统平台上注销逾期不报到学生。
7. 本市中职类学校报到注册:7月31日-8月4日;
以上时间如有变动,由市招生办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1.高中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市招生办核准、备案,并加盖中山市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市招生办通过相关网站和信息平台公布考生录取情况,考生可进行录取结果查询。同时在中考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置《中山市2015年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结果确认书》,由初中学校负责打印,并发放给考生,考生凭录取结果确认书可到高中学校报到,同时领取正式的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2.高中学校依据中山市招生办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为了进一步落实高中办学自主权,从2015年起,新生录取通知书不再加盖中山市招生办公章,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或授权签发)并加盖本校公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发放或寄送被录取考生。
3.已被各高中学校录取的考生,凭录取结果确认书到所在初中学校领取考生纸质档案,并在各高中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中学校。初中学校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4.高中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特别是要逐一验核考生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与系统中户籍信息进行比对,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5.各普通高中学校须在7月20日前,中职类学校须在8月1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中考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学校公章寄送中山市招生办备案。高中学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学籍电子注册。
六、录取工作纪律
1.各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招生政策进行录取,不得以各种名义进行提前预约招生,不得擅自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
2.加强高中录取工作监管。要加强对高中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廉洁性、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高中学校集体决策和录取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要加强录取过程和录取结果的监督检查,高中学校要组织开展招生录取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校考泄漏试题、考前辅导、面试请托、违规录取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及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3.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制定的学校招生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廉政建设,自觉维护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各级各类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坚决防止和反对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腐败行为,参与招生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考生、家长钱财及贵重物品,不得接受家长宴请和参与家长提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生考试纪律规定和法纪规定严肃处理。
4.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严禁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严禁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或收费。
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七、附则
1.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中山市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