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招生的改革力度,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各县(市)和市区分别将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的80%作为公助指标生招生计划,根据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和办学综合水平(适当照顾薄弱校)等情况,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并按照各招生学校公助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70分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降分后仍不能完成的名额,转为统招生计划。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指标生招生计划,将限定录取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
继续实行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帮建初中学校政策。按照(保教基[2010]11号)文件,被帮建初中学校的片内初中毕业生在中考升学时,除正常参加公助统招生和公助指标生录取外,按中考人数计算,不低于3%的学生,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在公助指标生录取线下30分内,可对口升入帮建省级示范性高中,享受公助生待遇。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省级示范性高中帮建初中政策,促进区域之间、校级之间均衡发展。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文件规定:“每所划片入学的初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2016年将公助生10%的择校生计划列为公助生计划,单独面向初中择校生招生,按考生分数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满为止。
(六)2017年,全市取消公助统招生,只保留公助指标生。届时,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指标生的比例将由80%调整为100%。根据省级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学生报考志愿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划定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为确保普通高中生源质量,将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指标生只限定录取各初中学校的片内生,片外生不享受公助指标生政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公助指标生名额的将收回,保定市区和各县(市)在各自区域内按分数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满为止。
(七)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已在县(市、区)就读学校连续读满两年以上,且注册学籍的初三应届毕业生,允许在县(市、区)就读学校报名参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享受公助统招生政策。由法定监护人持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户口薄、身份证、居住证和经商证明或劳动协议,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考生在县(市、区)就读学校统一报名。各初中学校要将审核批准的考生名单报招生考试部门备案。
(八)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如特长生、优秀生的推荐,薄弱初中的扶持政策等。
(九)“3+4”本科按中考成绩提前录取。在河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告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招生宣传材料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且到我市备案的外地民办高中招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考处和招生学校一起按志愿单独录取。
(十)保定物探中学、保定美术中学、保定同济中学、保定容大中学面向全市招生。保定一中、二中、三中、外国语学校、七中面向保定市区(区划调整前范围)招生。各县(市)和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仅限录取本县(市、区)考生,管理体制不变。
(十一)保定一中宏志班,面向全省单独组织录取。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四、收费
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中考报名费。生物、
地理、体育、信息技术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不得再向考生收取费用。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县(市)教育局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成立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经所在县(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4〕2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5〕5号)文件要求,按照“免试入学、相对就近、无缝衔接”的原则,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开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对与奥数培训和奥数竞赛挂钩入学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三)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乱订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升学模拟考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严格执行《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教基[2015]1号),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各县(市、区)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时间和要求,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实行电子注册,取得学籍。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教基[2015]1号)文件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规定和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对于学校自行录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五)严格公助指标生资格认定。公助指标生资格认定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初中学校必须按保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指标生资格认定的通知》(保教基[2012]9号)要求严格把关,将初一入学时公示的学生名单(含片内生和片外生),经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报招生考试部门作为录取依据。
(六)严格执行中考加分政策和项目。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和保定市教育局、保定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转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政联[2014]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三年度内代表保定市参加河北省运动会、省青少年运动会或年度锦标赛取得名次加分项目;取消获得运动健将或一级运动员称号加分项目;取消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二级运动员加分项目。
经与体育部门协商,采取过渡办法,对2014年12月31日之前在初中阶段或初三年度内已取得体育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分项目暂时予以保留,经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复核复测合格后加5分,2018年起全部取消。体育、艺术类优秀学生可通过自主招生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市区体育、艺术招生方案报思体处审核)。
按照河北省《关于做好我省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的通知》(冀教明电[2015]6号)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散居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项目;少数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中考加分资格的认定,由教育考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考生毕业学校公示后实施。具体中考加分项目、分值另行发文。
(七)全面建立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制度。2015年各县(市、区)和初中学校必须在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同时,继续从初一年级开始,在整个初中阶段认真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教基[2015]1号)、《关于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5]3号)、《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5〕5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此文件可在保定市基础教育处公用邮箱下载(bdjyjjjc@163.com)。
(九)有关具体考务、阅卷、登统、录取等事宜,将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下发文件通知。
附件:保定市2015年初中毕业生文化课升学考试时间安排表
保定市教育局
2015年5月 20日
保定市2015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
考试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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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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